单证员考试综合辅导:备用信用证简介

单证员考试综合辅导:备用信用证简介,第1张

单证员考试综合辅导:备用信用证简介,第2张

什么是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人(通常是银行)应付款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书面单据,保证开证人必须向受益人支付规定的金额,或者在单据相符的情况下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是现代银行取代银行保函或保函的一种流行方式。它是在1983年修订并于1984年10月1日实施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统一惯例》)中增加条款的新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条规定,备用信用证是指一项协议,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主动地,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提交所需的单据:1。向第三方(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签发的汇票;2.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汇票;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因此,备用信用证也具有跟单性质。由于备用信用证不是基于某种货物和商品的买卖,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信用证,银行对备用信用证的金额有更严格的规定。
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出于清偿债权债务、获得融资便利、降低交易成本、规避风险等诸多原因,交易者对金融服务的要求日益全面。备用信用证是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于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因其应用广泛、操作灵活而在国际商务中得到广泛应用。然而,在中国,对备用信用证的认可仍远不及银行保函、商业信用证等传统金融工具。因此,了解备用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和功能,合理运用备用信用证,无疑将有助于企业更高效地参与国际竞争。
一、备用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和运作原则
备用信用证起源于美国。由于美国法律曾经禁止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担保业务,作为应对措施,一些商业银行通过商业信用证的衍生形式——备用信用证,变相提供担保服务。此后,备用信用证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并迅速演变为一种国际金融工具。
备用信用证的确切定义是什么?1977年,美国美联储银行董事会首次对其进行了定义:备用信用证无论其名称如何,都是一种信用证或类似的安排,构成开证人对受益人的如下保证:
(a)偿还债务人的贷款或向债务人的预付款;
(b)支付债务人承担的债务;
(c)因不履行合同而向债务人付款。
1983年和1993年,国际商会分别将备用信用证纳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1983年修订版(UCP400)和1993年修订版(UCP500),但仅将备用信用证视为“信用证”的类别之一,“仅在适应范围内”适用。随着备用信用证的普及,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的功能差异日益突出,误解和纠纷日益增多,亟待规范。1995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1999年1月1日,国际商会第590号出版物《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作为专门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权威国际惯例正式生效。
根据ISP98中“备用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要求单据的、开出后具有约束力的”的定义,备用信用证具有以下法律属性:
第一,不可撤销性。
备用信用证一经开立,除非有关各方同意或备用信用证中另有规定,否则开证人不得取消或修改其在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义务。
第二,独立。
备用信用证一旦开立,将作为一个独立的单据独立存在。它既独立于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本交易合同,也独立于申请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基础交易合同对备用信用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发行人不参与基础交易的履行。其义务完全取决于备用信用证的条款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这些条款。
第三,纪录片。
备用信用证也要求单据,开证人付款义务的履行取决于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备用信用证的要求。备用信用证的跟单性质与商业信用证相同,但后者主要用于国际贸易中的支付结算,其下的单据主要是汇票和货运单据;备用信用证更常用于国际商业担保,通常只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等非装运单据和申请人违约的证明文件。
第四,强制性。
无论备用信用证是否经过申请人授权,无论开证人是否收取费用,无论受益人是否收到或相信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一经开立,即对开证人具有约束力。
备用信用证的四大法律属性相辅相成,共同造就了这一金融产品的优良特性:“不可撤销性”锁定了开证人的责任和义务,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受益人的权益;“独立”继承了信用证和独立担保的“独立”品格,赋予其既定的法律属性;“跟单”限制发行人的义务于“凭证”原则。有利于“独立性”的落实:“强制性”是对证人义务履行的严格规范,与“不可撤销性”相融合,充分体现了证人责任义务的约束性和严肃性,有助于排除非正常因素的干扰。基于这些关键的法律属性,备用信用证结合了商业信用证和独立担保的优点,在实践中显示出独特的功能优势。
由于备用信用证“诞生”于信用证家族,其业务流程基本符合信用证的运作原则。
首先,申请人(基础交易合同的债务人)向开证人(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
然后对申请人的资信、财务状况、交易项目的可行性和收益等重要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如果同意接受申请,则开立备用信用证,并通过通知行将备用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基础交易合同的债权人)。
再者,如果信用证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基本交易合同规定的义务,则信用证开证人无需因备用信用证的开立而履行付款义务,其担保责任将于信用证到期时解除;如果申请人不履行合同,备用信用证将发挥其支付担保功能。在后一种情况下,受益人可以根据备用信用证的规定提交汇票、申请人的违约证明和索赔文件,并向开证人索赔。
第三,开证人在审核并确认相关索赔单据符合备用信用证规定后,必须无条件向受益人付款,以履行其担保义务。最后,发行人对外付款后,向申请人主张预付款,申请人有义务偿还预付款。
二。备用信用证的应用领域
根据备用信用证的应用实践,ISP98将其分为八种类型:履约备用信用证、预付款备用信用证、招标/投标备用信用证、开立备用信用证、融资备用信用证、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保险备用信用证、商务备用信用证,并总结了备用信用证的基本功能和应用领域。
1。国际担保
信用担保(或称“人的担保”)在国际商务中被广泛使用,因为当事人不仅可以将其作为业务支付的担保,还可以作为制裁违约方、保护违约方、最终促进合同履行的法律手段。备用信用证作为一种双重金融工具,广泛应用于国际工程承包、BOT项目、补偿贸易、加工贸易、国际信贷、融资租赁、保险和再保险等国际经济活动中。只要基本交易中的债权人认为商业合同对债务人不够安全,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以其(债权人)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以规避风险,保证债权的实现。
与银行保函和商业信用证相比,备用信用证的担保功能具有独特的优势。
第一,担保责任的确定性。
银行担保可分为从属担保和独立担保。属性担保是基于基础交易契约(主契约)的存在和实现,是主契约的从契约。其依赖性决定了保证人不能独立承担保证责任,只能根据主合同的条款和执行情况确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程度。如果主合同债务人以各种理由反对债权人,保证人也可以以此抗辩为基础反对债权人。因此,对于债权人来说,从属保证担保人的支付责任是不确定的。独立性保证出具后,完全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其法律效力不受基础交易合同的变更或丧失以及债务人行为的影响。只要债权人的债权符合保函规定的债权条件,无论债务人同意与否,担保人都必须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因此,不同法律属性的保证人的保证支付责任是否确定,对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实质性影响。实践中,围绕保证的法律性质和保证人的付款责任存在诸多争议。但是,备用信用证以其鲜明的独立性决定了其与基础交易合同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其付款基础是开证人的不可撤销的义务和备用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合格性。发行人的支付责任始终是积极明确的,这对于减少误解和纠纷,提高担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非常有帮助。
第二,应用的灵活性。
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的区别在于,后者一旦开立,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汇票)表面合格,开证行就必须履行首要付款责任。然而,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基于对债务人履约的基本信任,大多将备用信用证作为规避风险的补充手段。如果成功履行了基本交易合同,备用信用证通常是“已准备好但未使用”的。因此,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虽然在形式上承担了独立的、不可撤销的、强制的责任,但并不一定要对外进行补偿,实际上承担了“次要的”付款责任。“备用”使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遭受受益人不合理或恶意索赔的几率相对较低;相应地,开证机构对申请人的信用额度、抵押或反担保要求比保函或商业信用证稍宽松,开证成本更低。备用信用证的“备用”不仅使开证人承担的独立担保责任具有灵活性,而且通过灵活操作满足了国际经济交易对银行信贷补充支持的需求。实践中,备用信用证业务中“已准备但未使用”占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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