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加工贸易管理规定

异地加工贸易管理规定,第1张

异地加工贸易管理规定,第2张

非现场加工贸易的概念:
“非现场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给关区内另一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的加工业务。包括未加工出口产品过程中某一加工工序的外发加工业务。
经营单位申请异地加工贸易时,必须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单证,
1 .当地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批准证书;
2。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3。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非现场加工贸易申请表》;
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在审批其异地加工申请时,应查阅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单》(以下简称回单)。经核实合同执行正常的,在申请表(一式两份)上签注,连同《加工贸易批准证书》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加盖印章,由经营单位交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经营企业凭下列文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1。加工贸易批准证书;
2。《委托加工合同》;
3。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5。其他相关文件;
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持有经营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注意:
1。海关对从事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两者管理类别不同的,按照较低的类别采取监管措施。
2。需要实行保证金账户“实转”的,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备案的进口料件缴纳等量税款的账户保证金。
3。经营单位不得委托按D类管理的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
4。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关区,但属于同一法人在异地开展加工贸易的,可比照适用上述规定。
5。经营单位不得将保税进口料件转售给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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