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加工装配贸易的管理

我国对加工装配贸易的管理,第1张

我国对加工装配贸易的管理,第2张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一种劳务贸易,有关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方和承接方。与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有许多不同之处,其主要内容如下。

A.合同批准

对外加工装配合同必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其授权的机关审批。“加工装配贸易报关单”一式四份,附合同副本,在报批时填写。

B.海关登记和备案

合同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海关提交批准文件和合同复印件,必要时附材料、零件、设备清单。海关审核后签发《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凭《登记手册》办理报关手续。未经注册登记的单位的进出口货物,海关不予放行。

C.进出口货物监管

有关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出口料件、设备、成品时,应当填写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一式四份、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和《登记手册》,向进出口地海关申报。海关受理申报后,经查验批准后放行。装配贸易进口的物料属于海关保税货物。加工产品自进口之日起至出口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有关单位必须将进口料件的使用和加工产品的出口列入海关认可的专用帐册,海关有权随时检查。

D.注销

装配合同完成后,有关单位应在最后一批成品出口后一个月内,将《登记表》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交海关核查。

其余材料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征收或免征。

进口料、件或成品因各种原因内销的,须经原审批机关和海关批准,按一般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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