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出料加工特点

报关员:出料加工特点,第1张

报关员:出料加工特点,第2张

我国目前的出料加工形式仅限于国内生产技术无法满足产品要求,而不得不运到国外进行某道工序的加工。对国内具备生产能力的出料加工,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不予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在支付手段、货物所有权、进出口形式等方面,外发加工与来料加工相反。
海关合同核销
(一)实行一货一票一合同的企业,在办理来料加工进口手续时,应当同时向海关申请合同核销,海关凭《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核销出运加工合同。
(2)出口料件全部复运进口后,实行一合同多发票货物的企业可收集全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请办理出料加工合同核销手续。
货物报关手续
对出口加工合同项下出口的货物,海关按照暂时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填写出口报关单,办理出口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国家禁止和统一管理的货物出口,应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审核。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应当缴纳相当于出口税的保证金。出口合同项下进口货物复运时,企业应当持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关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如下:
(一)对复进口后未加工出口的货物,海关应当以原出境货物进境时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到岸价格与进口到岸价格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计算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如果上述计税方法难以确定完税价格,可以参考加工货物在境外支付的加工费、运费和保险费。
(二)进口货物复进口后转为饲料加工的,海关按饲料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货物免税、免税手续。
(3)原则上,卸货过程不得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完全改变原出口货物实物形态的境外加工不属于出料加工范围,相关手续按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办理。外发加工品境外加工时限为6个月。确需延期的,必须报经海关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出口加工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将加工后的货物如期从原出境地复运进境。逾期未进口,或有走私、出口等违法案件的,海关依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加工审批手续,也适用上述规定。如需加工的货物为棉纱、涤棉纱、棉坯布、涤棉坯布、丝绸、生丝,还应报外经贸部批准,海关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验放。
合同登记备案
(一)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企业向海关提交外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出料加工合同,海关审核无误后,准予登记备案。
(2)企业提交的合同必须写明出口料件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以及境外加工的期限和费用。必要时还应附上出口物资的样品,以便海关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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