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热点:环境信息公开,能否涤荡心头阴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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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宣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政府部门出台的第一部关于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也是第一部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

从遮遮掩掩的被动反馈,到慷慨大方的主动公开……人们期待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能够清理环境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不及时在公众心中留下的阴霾。

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但环境污染仍在高位运行,形势依然严峻。2006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平均每两天就发生一起突发环境事故,群众的环境投诉上升了30%。污染事故被隐瞒或漏报的新闻不绝于耳。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日益高涨,要求政府和企业公开环境数据的呼声越来越高。

为了满足公众环境信息的需求,各级环保部门做了很多努力:从地级市的气体质量日报空到十大流域的水质月报;从重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月报到污染企业监管...近年来,关系国计民生的环境数据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状况公报成为中外媒体关注的焦点。“前10 空气体污染城市名单”让市长们如坐针毡,上了“黑名单”。

然而,与公众对环境数据的巨大需求相比,这些公布的数据显然不够及时和广泛。信息的不公开、不对称、不透明,不仅堵塞了环保部门与公众的沟通渠道,也不利于提高环保部门的管理水平,促进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转变。

环境不公开不透明,给一些污染企业和地方政府提供了“暗箱操作”的机会。最典型的表现就是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企业和当地政府的第一反应往往不是及时向当地居民和上级政府说明情况,而是掩盖、隐瞒、瞒报。他们经常以“公布真相会引起公众恐慌”和影响社会稳定为借口,通过剥夺公众对环境的知情权,来逃避公众的批评和上级部门的惩罚。

事实证明,在空的信息时代的今天,“掩盖”、“欺骗”、“欺骗”不仅能封锁消息,还能让猜测和谣言泛滥,加剧公众的恐慌,不仅错失治污良机,还会造成更恶劣的影响。

只有把环境知情权还给公众,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才能赢得公众对环境保护事业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才能逐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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