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之出口货物退免税原则

2008年报关员考试之出口货物退免税原则,第1张

2008年报关员考试之出口货物退免税原则,第2张

(1)公平税负原则。出口货物退(免)税是保证出口货物公平参与国际贸易竞争的基本要求。由于政治、经济、历史、传统的不同,各国的税收制度也不同,这就使得同一种商品在不同国家的税收负担也不同。这种国际税收差异必然导致国际贸易中出口货物的税额不同,从而导致不同国家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无法公平竞争。消除这种影响的办法是按照国际惯例,对我国已经征收的出口货物间接税予以退(免)税。
(2)属地管理原则。各国的间接税都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的。每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税收方面都享有完全的自主权,包括征税权和减税、免税、退税权。各国为宏观调控本国经济而制定的税收政策只适用于国内生产和消费的商品,不适用于出口商品。因此,根据间接税属地管理原则,我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中的免、退税规定仅适用于我国境内,不适用于境外。对于在中国消费的货物,包括在国外生产并进口供中国消费的货物,中国行使征税权;对出口到国外的货物,在不损害他国利益的前提下,我国将退还或免除其在国内应缴纳或已缴纳的税款,再根据进口国的有关税收制度和规定进行纳税。这样可以保证消费者购买的商品间接税彼此相同,从而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
(3)“零税率”原则。“零税率”是指中国企业出口货物应缴纳的间接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为零。“零税率”原则就是“征多少税,退多少税”。根据“零税率”原则,将出口货物在我国实际支付或承担的税负全部返还给出口企业,使其以不含税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公平竞争,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4)宏观调控原则。出口退(免)税的宏观调控原则是通过税收职能来体现的。国家制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既符合国际惯例,又体现了国家的经济政策。比如,对于黄金首饰、珠宝、玉石等贵重商品,指定企业出口的可以退税,非指定企业出口的不退税,以保证国家经济政策的执行;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一般不允许退税。但是,对于购买的部分传统商品,考虑到其出口比重较大,生产和采购中的特殊因素,特给予退税,以保护我国传统出口商品的生产和发展。对少数因国际国内差价较大而出口有利可图的商品,以及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商品,不予退税,以调节出口商品利润,防止资源外流。总之,符合国际惯例的出口货物免税、退税和不退税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通过鼓励、限制和禁止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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