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关税、优惠关税,第1张

加重关税、优惠关税,第2张

提高关税。
又称歧视性关税,是指某些出口国和生产国出于某种原因(如歧视、报复、保护和经济需要等)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使用比正常税率更高的税率。在歧视性关税中,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被广泛使用。
反倾销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被认为构成出口倾销并对该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进口产品征收的临时性进口附加税。反补贴税是指对在进口时直接或间接获得任何补贴和补助的外国商品征收的额外关税。
2。优惠关税。
是指一国给予特定受惠国优惠待遇,使用低于普通税率的优惠税率。具体形式有:互惠关税、优惠关税、一般关税和最惠国待遇。
互惠关税(Reciprocal tariff)是两个国家之间商定的关税,给予对方比其他国家优惠的税率。其目的是发展双方的贸易关税,促进两国工农业生产的发展。
特惠关税是单方面或通过双方协议对有特殊关系的国家实行特别低的进口税率甚至免税的一种关税。其优惠程度高于互惠关税,但只适用于有特殊关系的国家。
包容性关税是经济发达国家普遍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优惠关税制度。普惠制是发展中国家长期奋斗的结果。这对打破发达国家的关税壁垒,扩大发展中国家商品进入给惠国市场,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然而,普惠制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发达国家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设置的各种障碍和限制。
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所有特权、优惠和豁免,它也给予另一方优惠待遇。它通常是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适用范围最初仅限于关税减让,后来扩展到其他税收、配额、航运、港口使用、仓储、出口等诸多方面,但仍以关税为主。我国对外贸易条约或协定也规定了最惠国条款,有利于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扩大贸易,促进双方经济发展,避免歧视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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