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最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2008年报关员考试最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1张

2008年报关员考试最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2张

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报要求。海关总署再次修订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规则》(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写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表述方式。
报关单各栏的填写规范如下:
1。预录入号
本栏填写报关单的预录入号,预录入号规则由接受申报的海关确定。
二。海关没有。
本栏填写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的报关单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数字,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的海关编号(海关规定的海关代码表中对应的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度,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表示进口,“0”表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九位为序号。H883/EDI系统向H2000系统过渡过程中,后九位的编号规则与H883/EDI系统的要求相同,即1-2位为接受申报的海关的编号(海关代码表中对应海关代码的后两位),第三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度的后四位,后六位为序号。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本栏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写海关规定的海关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和代码。特殊情况的申报要求如下:
进口转关货物进境地海关的名称和代码,出口转关货物出境地海关的名称和代码。出口报关单应填写转运地海关名称和代码,进口报关单应填写转运地海关名称和代码。
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转关或中转的货物,填写对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海关名称和代码。
其他实际不进出境的货物,填写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和代码。
四。记录编号
本栏填写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免税审批手续时,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子账册(以下简称《加工贸易手册》)和《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免税证明》)。
一张报关单只能填写一个记录号。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项下货物,除少量低值辅料未按规定使用加工贸易手册,且国内销售税采取后续纳税监管方式征收的以外,应申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使用不同直接报关卷和不同深加工出口卷在不同口岸报关的,本栏应填写卷号;地方报关分册和地方深加工结转分册限于地方报关,总分册号应在此栏填写。
加工贸易制成品转为免税证明进口货物的,在进口报关单上填写免税证明编号,在出口报关单上填写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加工贸易设备结转、调入、调出企业,分别填写进出口报关单,并在报关单“备案编号”栏填写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2)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填写减免税证明编号。
(三)涉及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施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报关单(香港CEPA和澳门CEPA,下同)应填写原产地证书代码“Y”和原产地证书编号。
(4)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时,填写《减免税货物同意退运证明书》编号;进口有减免税补偿的免税商品,填写《免税商品减免税补偿通知书》编号;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进口),填写免税证明编号;对应结转出口(转出),填写“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编号。
(5)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报关,备案的Q账号。
五、合同协议编号
本栏应填写进出口合同(包括协议或订单)的数量。六。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填写装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入该国的日期。
出口日期是指装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理出境手续的日期。此栏由海关用于签发和打印报关单证明联,免于填写报关单。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应当填写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该列有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七。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是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受委托报关企业申报资料的日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采用纸质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申报并登记申报的日期。
备案日期为8位,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于申报。八。经营单位
本栏填写我国境内与外国签订、履行进出口贸易合同并在海关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海关注册号。
特殊情况下,填写要求如下:
(1)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署人和执行人不是同一企业的,填写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应当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和备注栏注明“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
(三)报关企业取得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资格时,应当填写被委托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和海关注册号。
九。收货单位/装运单位
(1)收货单位应填写进口货物在中国的已知最终消费和使用单位名称,包括:
1。自行从海外进口商品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2)发货单位应填写出口货物的国内生产或销售单位名称,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3)本栏应填写收发货单位的中文名称和代码,带有海关注册代码或加工企业代码;如果没有代码,请填写其中文名称。对《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中的“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一致;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一致。
十、申报单位
自行申报的,在本栏填写进出口企业名称和海关注册代码;委托报关的,本栏应填写报关企业名称和海关批准的海关注册代码。
此栏还包括报关单左下方的相关栏目,用于填写申报单位的相关信息,包括报关行、报关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栏目。XI。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前者是指进出境货物的实际运输方式,按照进出境运输工具分类;后者是指没有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运输方式,按照货物在中国境内的流向分类。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或在中国境内流动的货物类别,按照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并填写相应的运输方式。
(一)特殊情况的申报要求如下:
1。非邮寄进出境的快件,应当按照实际运输方式申报;
2。进出境旅客携带的物品,按照旅客使用的运输工具申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按照货物到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申报;出口转关运输的货物,按照装载该货物离开出境地的运输工具申报;
4。对于入境和出境的展品,捐赠和转售的项目等。不再运出(入)境内但仍在境内(境外)销售的,填写“其他运输”(代码9);
(2)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在境内流通时,申报要求如下:
1 .对进口到保税区的货物和从中国保税区退运的货物,填报“非保税区”(代码0);
2。从保税区运往中国境内非保税区的货物,由保税区填写“保税区”(代码7);
3。存放在出口监管仓库并从境内出口监管仓库退运的货物,填写“监管仓库”(代码1);
4。从保税仓库转入国内市场的货物,填写“保税仓库”(代码8);
5。从境内保税物流中心运往中心或从中心运往境内中心外的货物,填写“物流中心”(代码W);
6。从境内保税物流园区运往园区或从园区运往境内园区外的货物,填写“物流园区”(代码X);
7。从境内保税港区运往港区(不含直通)或从港区运往境内港区外(不含直通)的货物,填写“保税港区”(代码Y),综合保税区按保税港区填写;
8。从境内出口加工区和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下简称珠海园区)运往加工区和珠海园区的货物,或者从加工区和珠海园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区外企业填写“出口加工区”(代码Z),区内企业填写“其他运输”(代码9);
9。对从我国进口至深港西部通道口岸区域的货物,填写“边境海关特殊作业区”(代码H);
10。境内流通的其他货物,填写“其他运输”(代码9),包括特殊监管区域之间流通、中转的货物,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通的货物,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顺差、深加工结转和内销的货物。
十二。运输工具名称
此栏应填写装载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申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货物舱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进出境地直接办理或者采取“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要求如下:
1 .水路运输:填写船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监管簿号码)或船舶英文名称。
2。公路运输:填写跨境运输车辆国内车牌号,在深圳海关报关单上填写国内车牌号+“/”+“提前报关”。
3。铁路运输:填写车厢号或送货单号。
4。Air 空交通:填写航班号。
5。邮件运输:填写邮政包裹号。
6。其他运输:填写具体运输方式的名称,如管道、驮畜等。
(2)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要求如下:
1 .进口
(1)水路运输:直接过境,提前报关填写“@”+16位转关申报预录入号(或13位舱单号);用英文填写过境船的名称。
(2)铁路运输:直接转关,提前报关,“@”+报关单预录入号16位;填写中转车号。
(3)空运空运输:直接中转,提前报关,填写“@”+报关单16位预录入号(或13位舱单号);转账填写“@”。
(4)公路及其他运输:填写“@”+报关单预录入号(或13位舱单号)。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已提前申报转关至广东海关的货物,请填写“@”+13位舱单编号。
2。出口
(1)水路运输:非转关运输填写“@”+16位报关单预录入号(或13位舱单号)。如果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多张报关单,在运输工具名称栏填写“@”。
过境货物和国内水路运输,填写驳船名称;国内铁路运输填写的车辆名称(4位海关编码+“列车”);填写国内道路运输的车辆名称(4位海关编码+“货车”)。
(2)铁路运输:填写“@”+16位报关单预录入号(或13位舱单号),如需通过一张报关单转关多次报关,填写“@”。
(3)空运空运输:填写“@”+16位报关单预录入号(或13位货物舱单号),如需通过一张报关单转关多次报关,填写“@”。
(4)其他运输方式:填写“@”+报关单16位预录入号(或13位舱单号)。
(3)采用“集中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本栏应填写“集中申报”。
(4)无实际进出境申报单的,本栏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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