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编码辅导第十五类类注章注

2008年报关员编码辅导第十五类类注章注,第1张

2008年报关员编码辅导第十五类类注章注,第2张

第十五类注释,章节注释
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
[注释]
一、本类不包括:
(一)以金属粉末为基本成分的调制油漆、油墨或其他产品(品目32.07至32.10、32.12、32.12
(二)铈铁或其他点火合金(品目36.06);
(3)税目65.06或65.07的帽子及其零件;
(iv)税目66.03的伞骨及其他物品;
(五)第七十一章的货物(例如,贵金属合金、包有贱金属的贵金属、仿珠宝);
(六)第十六类物品(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vii)第十七类的组装铁路或电车轨道(品目86.08)或其他物品(车辆、船舶、飞机空);(八)商标注册类别18的仪器及用具,包括发条装置;第十九类弹药(品目93.06)或其他物品(武器、弹药)的铅弹;
(X)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弹簧床垫、灯具和照明装置、发光标志、活动房屋);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和体育用品);
(XII)第九十六章(杂项制品)中的手筛、钮扣、钢笔、铅笔套、笔尖或其他物品;
(十三)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
二。本协调制度中的“共有部分”一词是指:
(一)品目73.07、73.12、73.15、73.17或73.18的物品以及由贱金属制成的其他类似产品;
(二)贱金属制的弹簧及板簧,但发条装置除外(品目91.14);(三)品目83.01、83.02、83.08和83.10的物品,以及品目83.06的贱金属制镜框和镜子。
第七十三章至第七十六章(品目73.15除外)和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二章所列货物的零件不包括上述一般零件。
除前款和第83章注1另有规定外,第72章至第76章和第78章至第81章的条文不包括第82章和第83章的条文。
三。本协调制度中的“贱金属”一词是指:钢铁、铜、镍、铝、铅、锌、锡、钨、钼、钽、镁、钴、铋、镉、钛、锆、锑、锰、铍、铬、锗、钒、镓。
四。本协调制度中提到的“金属陶瓷”一词是指由金属和陶瓷成分以极细颗粒不均匀组合而成的产品。“金属陶瓷”包括硬质合金(与金属烧结的金属碳化物)。
五、合金的分类规则(第72章和第74章规定的铁合金和中间合金除外):
(1)贱金属的合金按其重量分类;
(二)由这一类贱金属和非这一类元素组成的合金,如果所含贱金属的总重量等于或超过所含其他元素的总重量,应划为这一类贱金属合金;
(3)本类别中的“合金”一词包括金属粉末的烧结混合物、通过熔化获得的不均匀和致密的混合物(金属陶瓷除外)和金属间化合物。六。除非条文中另有规定,本协调制度中提到的贱金属包括贱金属合金,应根据上述注释5中的规则分类。七。复合材料产品的分类规则:
除非各大类中另有规定,如果贱金属产品(包括根据《通用分类规则》作为贱金属产品的混合材料产品)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贱金属,则按其重量分类。为此:
(i)钢、铁或不同种类的钢都视为一种金属;
(二)根据注五的规定划为某种金属的合金应视为一种金属;(iii)品目81.13的金属陶瓷应视为贱金属。八。该类中使用的相关术语解释如下:
(1)边角料和下脚料
金属生产或机械加工中产生的废料和下脚料以及因开裂、切割、磨损等原因明显不能用作原材料的金属物品。
(二)按重量计90%或以上的粉末
能通过1毫米筛孔的产品。
第72章钢铁
[注释]
一、本章提到的有关术语解释如下[本条注释(4)、(5)、(6)适用于本协调制度的其他章节]:
(1)生铁
不具有实用性和延展性。
锰不超过6%;
磷不超过3%;
硅不超过8%;
其他元素总和不超过10%。
(二)镜铁
铁碳合金,其锰含量按重量计超过6%但不超过30%,否则符合上述第(1)款所列标准。
(3)铁合金
锭、块、块或类似的初级形状,连铸形成的各种形状的合金、颗粒和粉末,不论是否烧结,通常在其他合金生产过程中用作添加剂或在黑色金属冶炼中用作脱氧剂、脱硫剂和类似用途,一般无实际延展性。铁含量为4重量%或更多,并含有一种或多种下列物质
锰超过30%;
磷超过3%;
硅超过8%;
除碳以外的其他元素,合计超过10%,但铜含量不得超过10%。
(四)钢
除税目72.03以外的黑色金属材料(部分铸造材料除外)具有实际延展性,含碳量按重量计算为2%或更少,但铬钢可以有更高的含碳量。
(5)不锈钢
合金钢,按重量计含碳量1.2%或以下,含铬量10.5%或以上,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
(六)其他合金钢
不符合上述不锈钢定义的钢含有一种或一种以上按重量计满足下列含量比的元素:
0.3%或以上的铝;
0.0008%或更多的硼;
铬0.3%或以上;
钴0.3%或以上;
铜0.4%或以上;
0.4%或以上的铅;
锰为1.65%以上;
0.08%或更多的钼;
0.3%或以上的镍;
0.06%或更多的铌;
0.6%或更多的硅;
0.05%或更多的钛;
钨0.3%或以上;
0.1%或更多的钒;
0.05%或更多的锆;
其他元素(除硫、磷、碳、氮外)单一含量在0.1%以上。
(七)重熔用废钢锭
粗铸成锭产品,无缩孔、冒口,表面有明显缺陷,化学成分与生铁、镜铁、铁合金不同。
(八)按重量计算,不到90%的颗粒
能通过筛孔直径为1毫米的筛子,而90%以上的颗粒能通过筛孔直径为5毫米的筛子的产品。
(IX)半成品
连续铸造的固体产品,无论是否预先热轧;除初步热轧或锻造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其他固体产品,包括角材、型材和异型材的毛坯。
这类产品不包括轧制产品。
(X)横截面为矩形(正方形除外)且不符合上文第(9)段所述定义的扁平轧材
是具有以下形状的实心轧材:
1。层压线圈材料;
2。直形,如果其厚度在4.75mm以下,其宽度至少是其厚度的10倍;如果其厚度为4.75mm或以上,其宽度应超过150mm,且至少应为厚度的两倍。
平轧产品包括直接轧制并具有凸起图案(如凹槽、棱纹、沟槽、珠纹、菱形)的产品,以及穿孔、抛光或起皱但不具备其他项目所列产品或产品特征的产品。
各种规格的扁平轧材(长方形或正方形除外),但不具备产品或其他项目所列产品的特性,应归类为宽度为600mm及以上的产品。
(XI)不规则盘绕热轧棒和杆
热轧不规则盘绕实心产品,具有圆形、扇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和其他凸多边形(包括“扁圆”和“变形矩形”,即对边为弧形,另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此类产品可能在轧制过程中产生凹痕、凸缘、凹槽或其他变形(钢条)。
(十二)其他杆、棒
是不符合上述第(9)、(10)、(11)款中“丝”的定义的实心制品,其全长截面为圆形、扇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其他凸多边形(包括扁圆形和变形矩形)这些制品可以:
1 .轧制过程中产生凹痕、凸缘、凹槽或其他变形(钢筋);
2。碾压后扭曲。
(十三)角材、型材、型材
不符合上述第(9)、(10)、(11)、(12)款中“丝”的定义,但其全长截面均为形状相同的实心产品。第七十二章不包括品目73.01或73.02的产品。
(十四)丝
卷不符合平轧制品定义,但全断面形状相同的冷成型实心制品。
(XV) 空岩心钻探钢
适合钻探。各种截面的空芯棒和杆的外尺寸超过15mm但不超过52mm,内孔尺寸不超过外尺寸的1/2。不符合本定义的钢空芯棒及杆应归入品目73.04。
二。用一种黑色金属涂覆不同种类的黑色金属应根据材料的重量进行分类。
三。通过电解沉积、压铸或烧结获得的钢铁产品,应按其形状、成分和外观归入本章类似热轧产品的相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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