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编码辅导第十一类类注章注

2008年报关员编码辅导第十一类类注章注,第1张

2008年报关员编码辅导第十一类类注章注,第2张

第一类注释,章节注释
第一类XI纺织原料和纺织产品
[注释]
1 .本类不包括:
(1)用于制刷的动物鬃毛及毛发(品目05.02);马及废马毛(品目05.11);
(二)人发及人发制品(品目05.01、67.03或67.04),但榨油机或类似机器常用的滤布除外(品目59.11);
(三)第十四章的棉短绒或其他植物材料;(iv)品目25.24的石棉、品目68.12或68.13的石棉产品或其他产品;
(五)品目30.05或30.06的物品;品目33.06的清洁牙齿用纱线(牙线),单独零售包装;(六)税目37.01至37.04的感光布;
(vii)横截面尺寸大于1毫米的塑料单丝、表面宽度大于5毫米的塑料平带及类似产品(如人造草)(第三十九章),以及上述单丝或平带、织物、篮子或柳条的机织产品(第四十六章);
(VIII)第三十九章中用塑料浸渍、涂布、涂覆或层压的机织物、针织或钩编织物、毡呢或非织造织物及其制品;
(IX)第四十章用橡胶浸渍、涂布、涂覆或层压的机织物、针织或钩编织物、毡呢或非织造织物及其制品;
(10)毛皮制品、人造毛皮及其带有毛皮板的制品(第四十一章或第四十三章),税目43.03或43.04;
(xi)品目42.01或42.02的纺织材料制成的物品;
(XII)第四十八章的产品或物品(如纤维素填料纸);
(XIII)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护腿、裹腿及类似产品;
(14)第六十五章的发网、其他帽子及其零件;
(十五)第六十七章的货物;
(十六)涂有磨料(品目68.05)和碳纤维(品目68.15)的纺织材料及其制品;
(十七)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带可视基布的玻璃丝刺绣除外(第七十章);
(十八)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寝具、灯具和照明装置);
(十九)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体育用品和网);
(xx)第九十六章的物品(如刷子、旅行用成套缝纫工具、拉链、打字机色带);
(二十一)第97章的条款。
二。(1)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混合制成的货物,可归入第50章至第55章以及品目58.09或59.02,应按纺织材料的重量分类。
当没有一种纺织材料较重时,应按相关项目中最后一项所列的纺织材料分类。
(2)适用上述规定时:
1。马毛粗散螺旋纱线(品目51.10)和含金属纱线(品目56.05)应作为单一纺织材料,其重量应为纱线中的总重量;在机织物的分类中,金属丝应作为纺织材料使用;
2。选择合适的条目时,应先确定章节,再确定章节的相关条目。本章未包括的其他材料可以不予考虑;
3。将第54章和第55章中的货物与其他章节中的货物进行比较时,应将这两个章节视为一个单独的章节;
4。同一章节或项目中列出的不同纺织材料应视为一种纺织材料。
(3)上述两项规定(1)和(2)也适用于以下注释3、4、5或6中提及的纱线。
三。(1)除下述第(2)款另有规定外,此类纱线(单纱、多股纱或缆)如符合以下规格,应视为“线、绳、索或缆”:
1 .细度超过20,000分特的丝或绢丝纱线;
2。细度超过10,000分特的化学纤维纱线(包括第五十四章中由两根或两根以上单纱纺成的纱线);
3。大麻或亚麻纱:
(1)细度为1429 dtex或以上,若抛光或磨光;
(2)未经打磨或抛光的,细度在20,000 dtex以上;
4。三股或更多股椰子壳纤维纱线;
5。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的其他植物纤维纱线;
6。用金属丝加强的纱线。
(2)以下各项不按上述(1)处理:
1。羊毛或其他动物毛纱及纸纱,但用金属丝加强的除外;
2。第五十五章的化学纤维丝束和第五十四章的无捻复丝纱线,捻度小于每米5捻;
3。品目50.06的蚕胶纱及第54章的单丝;
4。品目56.05的金属纱线;但是,用金属丝增强的纱线应按照上述第6 (1)项进行处理;
5。品目56.06的绳绒纱线、粗松螺旋纱线及垂直线圈纱线。
四。(1)除以下第(2)款另有规定外,第五十章、第五十一章、第五十二章、第五十四章和第五十五章所称“零售用纱线”是指以下列方式包装的纱线(单纱、单纱或缆):1 .缠绕在纸板、线轴或筒管上。
(2)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2。缠成球、捻或束,重量符合下列要求:
(1)细度在3,000 dtex以下的化纤长丝、丝或绢丝,不超过85g
(2)细度在2000分特以下,不超过125克的任何其他纱线;
(3)其他纱线,不超过500克;
3。卷绕成股或束,每股或束有若干小股或束,用线隔开,每股或束重量相同,并符合下列要求:
(1)丝、绢丝或化纤长丝,不超过85g
(2)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二)下列事项不得按上述(一)处理:
1。由各种纺织材料制成的单纱,以下两种除外:
(1)羊毛或动物细毛的未漂白单纱;
(2)细度在5000分特以上的漂白、染色或印花羊毛或动物细毛的单纱;
2。未漂白的多股纱线或电缆:
(1)由丝或绢丝制成,不考虑包装;
(2)由羊毛或动物细毛以外的纺织材料制成,捻制或捆扎;
3。由细度为133分特或以下的漂白、染色或印花丝或绢丝制成的多股纱线或缆;
4。由任何纺织材料制成的单纱、多股纱或缆:
(1)交叉缠绕成捻或束;
(2)缠绕在纱芯上或以其他方式缠绕,明显用于纺织工业(例如纱线缠绕在筒管、加捻管、纬管、锥管或锭子上或绕成绣花机用的茧形)。
五、品目52.04、54.01、55.08中所称的“缝纫线”是指下列多股纱线或缆线:
(一)卷绕在芯(如筒管或线轴)上时,重量(包括纱芯)不超过1000克;
(2)大小如缝纫线;
(3)最后一个扭转是反手(Z)扭转。六。本类别中的“高强度纱线”是指断裂强度大于以下标准的纱线:
由尼龙、其他聚酰胺或聚酯制成的单纱——60厘牛顿/特克斯;
由尼龙、其他聚酰胺或聚酯制成的多股纱线或缆绳——53 PCN/tex;
粘胶纤维制成的单纱、多股纱或缆为27 PCN/t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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