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辅导:《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2008年报关员考试辅导:《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第1张

2008年报关员考试辅导:《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第2张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简称“HS”,是以关税合作理事会(CCCN)商品分类目录和联合国标准国际贸易分类目录(sITC)为基础的多用途国际贸易商品目录,在关税、统计、运输等方面协调各种主要的国际商品分类目录。它是一个完整、系统、通用、准确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和科学性。截至2004年11月,世界上已有200个国家和地区采用协调制度目录编制本国和本地区的关税、商检和外贸统计目录。中国海关自1992年开始采用这一制度,并以此为基础,结合中国进出口实际情况,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目前,世界贸易货物总量的98%以上是由协调制度目录分类的。协调在国际贸易、贸易统计、国际运输、国际贸易谈判和经济分析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协调制度的结构
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目录将国际贸易商品分为21大类,97章(第77章为章空),1221个商品(2007年版),5052个六位商品编码(2007年版)。整个分类体系的法律效力文本由总分类规则、注释(类注释、章注释、子目注释)和商品名称及编码表三部分组成。各部分的组成、地位、特点、功能和相互关系描述如下。
(一)商品名称及代码表
1。商品名称及编码表
商品名称及编码表由协调制度编码(简称商品编码)和商品名称(也称标题条款和副标题条款)组成。它是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目录的主体,属于21个大类,分布在97章(第77章商品编码栏在左边,商品名称栏在右边,依次构成横排。
2。协调制度采用的分类原则
协调制度在对大部分商品进行分类时遵循科学的分类原则和规则,采用通用的商品分类标志进行分类,使商品分类有章可循。协调制度基本上是以商品所属的生产行业分类为基础的,如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第六类产品,纺织工业的第十一类产品。通常以商品的自然属性(原料及其成品)或其原理、功能、用途(成品)作为章节设计的原则,如第28章为无机化学品(自然属性相同),第57章为地毯及其他地板覆盖物(功能相似)。子类和类内章多按先动物制品,后植物制品,再矿产品的顺序排列,如第一类活的动物和动物制品,第二类植物制品,第五类矿产品;再比如第十一类的50章和51章是动物纤维,52章和53章是植物纤维。同一章的商品编码基本上是按照商品加工程度由低到高递增。按照这个原则,在同一个章节里,原材料和商品在第一位,半成品在中间,成品在最后。比如第39章是按照“初级塑料——塑料板等半成品——洗漱用品等成品”的顺序列出的。另外,类似的商品通常是按照具体上市、一般上市、未上市的顺序上市的。如第七章07.07项为新鲜或冷藏黄瓜(具体列表);07.08项是新鲜或冷藏的豆类和蔬菜(一般列出);品目07.09其他蔬菜(未列名),新鲜或冷藏。同样的商品,整机在前面,专用零件或配件在后面。例如,税目84.08为压燃式活塞内燃机;品目84.09是专门或主要用于品目84.07或84.08所列发动机的零件。在协调系统归类时,对难以按常用归类标志归类的大宗进出口商品,应照顾商业习惯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特殊的类、章、项,如20类94章的活动房,就属于这种情况。协调系统使商品分类简单易行。
3。协调制度商品分类
协调制度商品分类是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的逆向应用,是根据商品分类原则,将商品退回到协调制度分类目录中的一个商品编码的操作。
4。结构化商品代码
协调系统采用结构化商品代码。商品代码是具有特定含义的序列号,用4位数字代表商品。目前两位数表示商品所在的章节,后两位数表示商品在该章节的顺序。例如,标题47.05表示货物在第47章,这是第五个标题。部分条目细分为佛教一阶(佛教一粗阶)。一级副标题用5位数字表示,第5位数字通常表示其在所属类别中的序号;有的一级子目又细分为二级子目(二杠子目),用6位数字表示。第6位通常表示所属一级子目中二级子目的序号。如果没有一级子目或二级子目的一级子目的细分,则商品编码的第5位或第6位为O,如子目0501.00、子目0502.10。需要指出的是,未列出商品的第5位或第6位一般用数字“9”表示,不代表其在本子目中的实际顺序。中间的空序号是保留原有代码的情况下,为以后添加新货而预留的。当数字“9”被零件占据时,数字“8”通常表示未列出的整机。例如,在品目84.38下:子品目8438.6水果、坚果或蔬菜加工机;子税目8438.8其他机器;子目8438.9的部分内容,其中第5个数字“6”表示84.35项下该一级子目的顺序为第6个一级子目;第5位数字“8”不表示84.38项下此一级子目的顺序,表示整机未列;第五位数字“9”不表示84.38项下一级子目的顺序,表示零件;6-8之间的空序号预留,以后可以用来添加新货。关于不同层次商品含义的例子,请参阅第二节,进出口关税税则。
此外,应当指出,由于协调制度的定期修订以及被删除的编码在一定时期内不能使用,自1996年版以来,协调制度目录编码的连续性已被破坏。例如,在标题14.01之后,标题14.04代替标题14.02和14.03(被2007版删除);子目1515.30之后是子目1515.50,而不是子目1515.40(2007版删除)。
5。物品条款及其在分类中的法律地位
4位商品编码对应的物品名称栏也叫物品条款,主要是用物品名称、规格、成分、外观、加工程度或方法、功能、用途等形式来定义商品的对象。项目条款是协调系统分类的法律依据,在项目分类中具有优先地位。
6。分项条款及其在分类中的法律地位
5位和6位商品编码对应的商品名称栏也称为分项条款。5位商品编码对应的商品名称栏为一级副标题条文;6位商品编码对应的商品名称栏为二级副标题条文。分项条款是协调制度分类的法律依据,在本级分项分类中处于优先地位。
(二)注释
协调制度中的注释为解释性条文:类标题下的注释为类注释,简称类注释;章节标题下的注释为章节注释,简称章节注释;课堂笔记、章节笔记或章节标题下的副标题注释是副标题注释。
注释的设置是为了限定商品在协调制度中所属各大类、章、目、副标题的准确范围,简化条目和副标题的文字,杜绝商品分类的交叉,保证商品分类的正确性。
1。注释的使用方式
注释主要单独或综合使用以下几种方式。
(1)详细列出货物名称、加工方法等。,并使用提示方法以方便分类。使用这种方法的注释主要有两种形式,可以限制项和子项的范围或避免分类错误。限制商品范围的注释通常是将某一项(或某些项)包含的所有商品一一列出。例如,第31章注2逐条列出了仅适用于31.02项的四类货物,从而限定了31.02项所属氮肥的品种范围。为避免错误分类而设置的用于发挥预警作用的注释通常使用易于错误分类的商品的某些项目(或某些项目)的详细列表。例如,第七章的注2详细列出了07.09、07.10、07.11和07.12项中包含的容易分类错误的蔬菜名称,从而起到预警作用,降低分类错误的可能性。前者常以“只”、“只”等限制性词语表达;后者常用“包括”等词。(2)列出典型货物名称或允许的加工方法等。,解释商品的含义,以此类推对商品进行分类。如第49章注4(1)列举了税目49.0l所包含的商品,为归类提供了参考。(3)利用排他性条款,列出或列举不能归入本类、章、项、子目的商品名称,或者不允许的处理方法,防止商品分类错误的发生。例如,第67章的注释1列出了六类不能退回该章的货物;第48章注2(15)列出了第95章不能在本章中归类的货物。这种形式的注释通常称为独占注释。
(4)用定义形式阐明商品法定分类的含义。这个定义往往不同于传统的商品定义。如第五十二章副标题注释中对粗斜纹的定义。
(5)改变商品名称概念,扩大或缩小商品范围。比如第五章注4改变了马毛的概念,扩大了本目录中马毛的范围。
(6)解释类别、章节、标题和副标题中使用的术语。比如第十一种佛教的注释中解释了这种佛教使用的10个名词。
(7)解释商品的分类规则。例如,XI类目注释2在第56 ~ 63章中规定了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制成的商品的归类原则。
2。分类中标注的法律地位
标注也是商品分类的基础,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另有说明,一般限于相应的类、章、项、小标题。应该注意的是,当有解释时,注释可以超出通常的使用范围。例如,类别15的注释2规定了一般零件的范围和应归于人的项目。即使本注释中提到的通用零件仅适用于其他类型的机器,也应归入第15类的相应项目。第39章注释中塑料的定义适用于本目录中的所有项目。用注释解决商品条目分类时,类、章注释和条目子句处于同等优先地位。使用注释解决商品副标题分类时,适用的注释和副标题处于相同的优先位置。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标注解决字幕分类有两种情况。只有当类、章注释与副标题规定或副标题注释不矛盾时,类、章注释才适用于副标题分类。当类、章注释与副标题规定或副标题注释不一致时,应以副标题规定或副标题注释为准。用标注解决字幕分类时,字幕标注是第一位的,其次是章节标注和类别标注。即三者有矛盾时,以字幕评论为准。详见规则6。
(三)分类通则
协调制度分类通则位于协调制度正文的最前面,是指导整个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的总原则。总分类规则有六条,是商品分类的法律依据,适用于商品分类不能由标题、小标题和注释解决的情况。
1。规则1的类、章、分章标题
仅为方便查找;具有法律效力的分类应根据项目规定和相关类别注释或章节注释确定。项目、类别注释、章节注释中没有其他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规则1说明了三个问题:①大类、章、子章的标题对商品分类没有法律效力;②具有法律效力的分类依据是条目条款、类别注释和章节注释。③对项目进行分类时,应依次使用分类依据,即先取项目的条文和注释(优先级相同),最后取一般分类规则II-V。也就是说,在对物品进行分类时,只有当上一级依据无法解决商品分类时,才能使用下一级依据。各级依据有矛盾时,以上一级为准。
规则1的应用例1:针织束身衣,由90%的棉和10%的莱卡(氨纶)按重量制成(2003年全国报关员资格统一考试商品分类考试第15号)。
注:本主题应归入副标题6212.3090。为什么针织紧身胸衣不能以“针织或钩编服装及服装辅料”为标题归入第六十一章针织服装纺织品?如果类或章的标题所建议的商品范围与注释或条目有冲突,以哪一个为准?由第六十一章章注二(2)可知,第六十一章不包括品目62.12的商品,但品目62.12的规定为:胸罩、束腹、吊带……及类似制品及其零件,不论针织或钩编。根据上述规则1,大类、章、子章的标题对商品归类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可以认定涉案商品应当以注释和条目为依据归入第六十二章第62.12节。需要记住的是,类、章、子章的标题设置只是为了搜索,不能按照它们进行分类。
应用法则1解题例2:印花机织物制成的方巾(边长60em;按重量计算:棉花50%,涤纶短纤50%)(2001年全国报关员资格统一考试商品分类试题第10题)。
注:本题目按手帕分类应归入副标题6213.9090。第六十二章品目62.14中列有围巾,但为什么在品目62.13中列为手帕?这是因为参考第62章注7,我们可以知道,正方形或近似正方形的围巾或围巾式物品,如果每边小于60em,则应归类为手帕。如果这个题目分类的时候只看条目子句,不看评论,会误以为条目子句已经列出了商品名称,只能按照条目子句分类。事实上,根据第一条规则,我们可以知道,当商品归类时,类别、章节注释和条目子句处于相同的优先位置。标注是非常重要的分类依据,不看标注一定不能忙着分类。这个问题也提醒了我们,在对物品进行分类的时候,很多商品是不需要使用通用分类规则2 ~ 5就可以解决的。
2。规则2
第(1)项所列货物,只要在检验时该不完整或不完整的产品具有完整或完整产品的基本特征,即视为包括该货物的不完整或不完整产品;也应视为包括货物(或根据本款可归类为完整或成品的货物)完整或成品在检验时未装配或拆卸的部分。
(2)本税目中所列的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将这些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结合在一起的货物。由第项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组成的货物应被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这种材料或物质组成的货物。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组成的货物应根据规则3进行分类。
规则分为两部分,旨在扩大项目范围。适用于项目条款、章节注释和类别注释中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
规则2 (1)有条件地将未完成的产品、未完成的产品、未装配的零件或已拆卸的零件包括在项目列表中,并且仅适用于类别7 ~ 21。不完全产品和半成品必须具备相应的完全产品或成品的基本特征。半成品是指不能直接使用的产品,虽然具有成品的形状特征。它需要进一步加工才能使用。例如,具有成品的近似形状或轮廓的坯料;零件因运输、包装等原因必须拆卸或不装配,仅通过焊接、铆接、紧固等简单加工即可装配。又如,为方便运输,将两套未组装的摩托车装在同一个包装箱内,可视为摩托车整车。还需要注意的是,不完全产品,具有相应的完全产品或成品的基本特征的未组装或拆卸的部分不完全产品也在扩大。因此,同一包装箱内的两套未组装摩托车(无座椅)也应视为完整摩托车。
规则2 (2)的作用是将保持原有商品特性的某一物质或材料组成的混合商品或组合商品等同于由单一物质或材料组成的商品,即条目中所列的材料或物质,可扩展到以该物质或物质为主要成分,辅以其他物质或材料组成的混合商品或组合商品。应当注意,这里列出的材料或物质是扩展的。由某种材料或物质制成的商品,可以引申为以这种材料或物质为主要成分,辅材料或材料混合或组合而成的商品。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扩大的是由所列物质或物质组成的货物,即由单一物质或物质组成的货物范围有条件地扩大到添加了辅助物质或材料的混合物质或复合材料产品。比如添加了维生素的牛奶仍然具有牛奶的基本特征,相当于牛奶;皮革袖口的藏青色大衣仍然具有藏青色大衣的基本特征,相当于藏青色大衣。在适用规则2 (2)时,应当注意,在因混合或组合而丧失货物原有特性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规则3处理。
例1:一个木箱内装两套山地车未组装零件(无座椅),一个塑料箱内装三个山地车座椅,同时送检。
注:两套未组装的山地车(无座位)和三个座位中的两个按自行车整车归入子目87.12(最终归入子目8712.0030);额外的汽车座椅按零件分类归入87.14(最后属于子目8714.9500)。注意在有相应的成品或成品基本特征时,物品范围的扩大是没有限制的,超出成品的部分要按零件分类。
应用规则2解题例2:已裁剪成手套形状的针织经编纯棉布(1999年下半年商品分类考试第15题)。
注:用作针织手套的,应归入第六十一章针织或钩编服装辅料,用作针织棉布的,应归入第六十章针织和钩编织物。该商品在两章中没有明确的条目,在第11类注释和相关章节注释中也没有解释性的规定,可见条目和注释并不能解决该商品的分类。根据分类通则2 (1),具有成品基本特征的半成品,应按成品原则进行分类。裁成手套形状的针织物应根据手套分类,因此应归入第六十一章品目61.16(最终归入子目6116.9200)的针织或钩编手套。
使用规则2解决问题示例3:一个涂漆的木制雕像。
注:木质雕像应归入子目44.20,涂漆木质雕像可视为添加了其他辅助材料但又不失木质雕像基本特征的货物。因此,在对物品进行分类时,仍应根据规则2 (2)将其归入子目44.20(最终归入子目420.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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