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编码辅导第二类类注章注

2008年报关员编码辅导第二类类注章注,第1张

2008年报关员编码辅导第二类类注章注,第2张

第二类注释,章节注释
第二类植物产品
[注释]
本类中的“颗粒”是指直接挤出或添加重量比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颗粒状产品。
第六章活树和其他活植物;球茎、根等;以及用于插花和装饰的丛生叶
[备注]
1。除品目06.01的菊苣植物及其根外,本章仅包括苗圃或花店通常供应的用于种植或装饰的活树及其他物品(包括植物幼苗);但不包括土豆、洋葱、葱、蒜和第七章的其他产品。
二。品目06.03和06.04的各种货物,包括花束、花篮、花环以及全部或部分由这些货物制成的类似产品,不论是否有其他材料制成的附件。但是,这些货物不包括品目97.01的拼贴画或类似的装饰板。
第七章食用蔬菜、根茎及块茎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品目12.14的草料。
2。品目07.09、07.10、07.11和07.12中提到的“蔬菜”包括食用菌、块菌、橄榄、刺山柑、南瓜、茄子、甜玉米、辣椒、茴香、欧芹、芹菜、龙蒿、水芹、甜。品目07.12包括归入品目07.01至07.11的各种干菜,但下列项目除外:
(1)用作蔬菜的不带荚的干豆(品目07.13);(二)品目11.02至11.04所列形状的甜玉米;
(3)马铃薯细粉、粗粉、粉末、薄片、颗粒和小球(品目11.05);
(IV)由品目07.13(品目11.06)的干豆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
四。本章不包括干辣椒及辣椒粉(品目09.04)。
第八章可食用的水果和坚果;柑橘类水果或甜瓜的皮
[注]
1。本章不包括非食用的坚果或水果。【/br/】二、冷藏水果、坚果要按照对应的鲜果品目分类。
三。本章中的干果可进行部分复水或其他处理,以达到以下目的,但必须保持干果的特性:
(1)保存或保持其稳定性(如适度热处理或硫化后,加入山梨酸或山梨酸钾);
(二)改善或维持其外观(如添加植物油或少量葡萄糖浆)。
第九章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注释]
一、品目09.04至09.10所列产品的混合物应按下列规定归类:
(一)同一品目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仍应归入本目;
(二)不同项目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应划为09.10项。
如果在09.04至09.10项的产品[或上述第(1)或(2)项的混合物]中加入其他物质,只要所得混合物保持原产品的基本特性,其分类不应受到影响。如果基本特征发生了变化,则不应列入本章;混合调味品的成分应归入品目21.03。
二。本章不包括品目12.11的山苍子胡椒或其他产品。
第十章谷物
[注释]
1。(1)本章每一项所列产品必须带有谷物,无论是穗还是茎。
(2)本章不包括去壳或以其他方式加工的谷物。然而,去壳的、碾磨的、磨光的、抛光的、半熟的或碎米仍应归入品目10.06。
二。品目10.05不包括甜玉米(第七章)。
[佛教注释]
术语“硬粒小麦”是指硬粒小麦属的小麦和该属中具有相同染色体数目(28)的小麦种间杂交获得的小麦。
第十一章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作为咖啡替代品的烘焙麦芽(品目09.01或21.01);(II)品目19.01的经调制的细粉、粗粒、粗粉或淀粉;
(三)税目19.04的玉米片及其他制品;
(4)品目20.01、20.04或20.05项下生产或保藏的蔬菜;
(五)毒品(第三十章);
(六)具有芳香产品或化妆品和盥洗用品性质的淀粉(第三十三章)。
二。(1)下表所列的谷物研磨产品,如果按干品重量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应归入本章;然而,整粒、卷制、切片或磨碎的谷物胚芽都归入品目11.04:
1。淀粉含量(由修正的尤氏旋光法测定)超过表格第(2)栏的比例;
2。灰分含量(不包括任何添加的矿物质)不得超过表格第(3)栏中的比例。否则,应归入标题23.02下。
(II)符合上述要求并归入本章的产品,如果用筛孔为该表第(4)栏或第(5)栏规定的金属丝网筛进行筛分,且其重量比不低于该表的规定,则应归入品目11.01或11.02。否则,应归入标题11.03或11.04下。
谷物
(1)淀粉含量
(2)灰分含量
(3)通过以下筛的比率
315微米(4) 500微米(5)
小麦和黑麦45% 2。燕麦45% 5% 80%-
玉米和高粱45% 2%-90%
大米45% 1.6% 80%-
荞麦45% 4% 80%-
三。第11.03项
(二)用孔径为1.25毫米的金属丝网筛过筛的其他谷物制品,按重量计不低于95%。
第十二章油料种子和水果;杂项种子和果实;
工业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和饲料。品目12.07主要包括油棕果及油棕仁、棉籽、蓖麻籽、芝麻、芥菜籽、红花籽、罂粟籽及牛油果,但不包括品目08.01或08.02的产品及橄榄(第七章或第二十章)。
第二,税目12.08不仅包括未脱脂的细粉和粗粉,还包括部分或完全脱脂并全部或部分用自身油脂复脂的细粉和粗粉。品目23.04至23.06的残留物除外。
三。甜菜种子、牧草种子和其他草本植物种子、观赏花卉种子、蔬菜种子、林木种子、果树种子、甘蓝种子(蚕豆除外)和羽扇豆种子均可视为种植种子,归入品目12.09。
但是,即使下列物品用作种子,也不包括在品目12.09内:
(I)豆类或甜玉米(第七章);
(2)第九章调味香料及其他制品;
(三)谷物(第十章);(四)品目12.01至12.07或12.11的产品。
四。品目12.11主要包括下列植物或这些植物的部分:
罗勒、琉璃苣、人参、牛膝草、甘草、薄荷、迷迭香、芸香、鼠尾草和苦艾。
但是,品目12.11不包括:
(一)第三十章的药品;
(2)第三十三章芳香类产品及化妆品、洗漱用品;(iii)品目38.08的杀虫剂、杀真菌剂、除草剂、消毒剂及类似产品。
五、品目12.12中的“海藻及其他藻类”不包括:
(一)品目21.02中的死亡单细胞微生物;(二)品目30.02的培养微生物;(三)品目31.01或31.05的肥料。
[子目注释]
子目1205.10中的“芥子酸含量低的油菜籽”是指在提取的不挥发油中芥子酸含量按重量计小于2%,并且其固体含量小于30微摩尔每克葡萄糖醛酸苷(酯)的油菜籽。
第十三章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体和汁液
[注]
品目13.02主要包括甘草、除虫菊、啤酒花、芦荟和鸦片的提取物,但不包括:
1。甘草提取物,蔗糖含量按重量计超过10%或制成糖果(品目17.04);
二。麦芽膏(品目19.01);
三。咖啡香精、茶香精和巴拉圭茶香精(品目21.01);
四。植物汁液及构成酒精饮料的液体(第二十二章);
五、品目29.14或29.38的樟脑、甘草及其他制品;六。罂粟杆浓缩物,生物碱含量按重量计不低于50%(品目29.39);
七。品目30.03或30.04的药物及品目30.06的血型试剂;八。鞣料或染料的提取物(品目32.01或32.03);
九。精油、提取物、纯油、香脂、提取的含油树脂或精油的水馏出物和水溶液;饮料制造中使用的基于芳香物质的制剂(第33章);
十、天然橡胶、巴拉塔树胶、古塔胶、甘菊胶、糖胶或类似的天然树胶(品目40.01)。
[我国注释]
子目1302.1100的鸦片在我国禁止进口。
第十四章针织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下列归入第十一类的产品:
主要用于纺织的植物材料或植物纤维,不论其加工程度如何;或者其他处理后只能作为纺织原料的植物材料。
二。品目14.01主要包括竹子(不论是劈开的、纵锯的、切成段的、圆端的、漂白的、磨光的、染色的或经处理不燃的)、劈开的柳条、芦苇及类似制品,以及藤芯、藤丝和藤片。但不包括木屑(品目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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