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编码辅导第四类类注章注

2008年报关员编码辅导第四类类注章注,第1张

2008年报关员编码辅导第四类类注章注,第2张

四种笔记,章节笔记
第四种食物;饮料、酒和醋;烟草、烟草和烟草替代品的产品
[注]
本类别中的术语“颗粒”是指通过直接挤压或添加重量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第十六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和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产品。本章不包括用第二章、第三章及品目05.04所列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肉类、食用杂碎、鱼类、甲壳类、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二。本章中的食品必须含有20%以上重量的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对于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上述产品的食品,这些产品应根据其重量归入第16章的相应项目。但是,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品目19.02的馅料食品和品目21.03、21.04的食品。
[子目注释]
一、子目1602.10中的均质食品是指以肉类、食用内脏或动物血液为原料,经过精细均质处理,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出于调味、保存或其他目的,均质食品中可添加少量其他成分,也可含有少量可见的肉块或食用杂碎。本子目归类时优先于品目16.02的其他子目。
二。子目16.04或16.05中所列鱼类和甲壳类动物的通用名与第三章中同名鱼类和甲壳类动物的通用名相同。
第十七章糖与糖果
[注释]
本章不包括:
1。含可可的糖果(品目18.06);
二。品目29.40的化学纯糖(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和果糖除外)及其他产品;
三。第三十章药品和其他产品。
[子目注释]
子目1701.11和1701.12中所指的“原糖”是指在干燥状态下蔗糖含量按重量计低于99.5旋光读数的糖。一、本章不包括品目04.03、19.01、19.04、19.05、21.05、22.02、22.08、30.03和30.04的产品。
二。品目18.06包括含有可可的糖果及除附注1所述以外的其他含可可食品。
第十九章谷物、谷物粉、淀粉或奶制品;糕点和点心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含重量20%以上的香肠、肉类、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类、甲壳类、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的食品(第十六章),但税目19.00
(二)由谷物粉或淀粉制成的、专门用作动物饲料的饼干及其他制品(税目23.09);
(三)第三十章的药品及其他产品。
二。如品目19.01所述:
(I)“粗粮”指XI章中的粗粮;
(2)“细粉”和“粗粉”是指:
1。XI谷物的细粉和粗粉;
2。其他植物的细粉、粗粉及粉末,但不包括干菜、马铃薯及干豆的细粉、粗粉及粉末(应分别归入品目07.12、11.05及11.06)。
三。品目19.04不包括完全脱脂的可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6%的食品或完全用巧克力包裹的食品或品目18.06的其他含可可食品(品目18.06)。
四。品目19.04中的“以其他方法制造”一词,是指制造或者加工的程度超出第十章或者第十一章的品目或者注释所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用第七章、第八章或XI所列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蔬菜、水果或坚果;
(二)含有20%以上重量的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类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的食品(第十六章);
(三)税目19.05的烘焙糕点及其他制品;
(iv)品目21.04的均质混合食品。
2。品目20.07和20.08不包括果冻、果泥、糖衣杏仁或类似产品(品目17.04)和巧克力糖果(品目18.06)。
三。品目20.01、20.04和20.05仅包括用本章注1 (1)以外的方法制作或保藏的第七章产品或品目11.05和11.06的产品(第八章产品的细粉和粗粉除外)。
四。干重在7%或以上的番茄汁归入品目20.02。
五、品目20.07中的“熟制”一词,是指在常压或减压条件下,为减少产品中的水分或增加产品的粘度而进行的热处理。六。品目20.09中的“未发酵和不含酒精的果汁”,是指按体积计算酒精浓度不超过0.5%的果汁(标准见第二十二章注2)。
[副标题说明]
一、副标题2005.10中的均质蔬菜是指供婴幼儿食用的蔬菜经精细均质后制成的零售包装食品(每片净重不超过250g)。出于调味、保存或其他目的,可在均质的蔬菜中加入少量其他成分,也可含有少量可见的蔬菜颗粒。归类时,子目2005.10优先于品目20.05的其他子目。
二。子目2007.10所称的“均质食品”是指由精细均质的水果制成的供婴幼儿食用或滋补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出于调味、保存或其他目的,可在均质食品中添加少量其他成分,也可含有少量可见的水果粒。归类时,子目2007.10优先于品目20.07的其他子目。
三。子目2009.12、2009.21、2009.31、2009.41、2009.61和2009.71中提及的“白利糖度值”是指在20°C时从白利糖度计直接读取的度数,或者从折光仪读取的蔗糖百分比折射率。在其他温度下,
第二十一章杂类食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07.12的什锦蔬菜;
(二)含有咖啡的烘焙咖啡代用品(品目09.01);(三)五香茶(品目09.02);(IV)品目09.04至09.10的调味香料或其他产品;
(五)含重量超过20%的香肠、肉类、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类、甲壳类、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的食品(第十六章),但品目21.03或21.04的产品除外;(六)品目30.03或30.04的药用酵母及其他产品;(七)品目35.07的酶制品。
二。上述注释1 (2)中提到的咖啡代用品的主要成分归入品目21.01。
三。品目21.04所称的“均质混合食品”,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基本配料,如肉、鱼、蔬菜或水果,经精细均质后制成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出于调味、保鲜或其他目的,可添加少量其他成分,也可加入少量小的可见成分。
第二十二章饮料、酒和醋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本章中的产品(除22.09目中的产品外)是供烹调用的,不适于用作饮料(通常归入21.03目);
(二)海水(品目25.01);
(三)蒸馏水、导电水及类似的纯化水(品目28.53);
(四)浓度按重量计超过10%的醋酸(品目29.15);(五)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
(6)芳香产品和洗漱用品(第三十三章)。
二。本章、第20章和第21章中所指的“酒精体积浓度”应为在20℃下测得的浓度。
三。品目22.02中的“非酒精饮料”是指酒精浓度按体积计不超过0.5%的饮料。酒精饮料应分别归入品目22.03至22.06或品目22.08。
[子目注释]
子目2204.10中的“起泡葡萄酒”是指在密封容器中温度为20℃且超过大气压3巴或以上的葡萄酒。
第二十三章食品工业的残渣和废物;动物配合饲料
[注]
第23.09项包括其他品目未列的动物配合饲料。这些饲料由动植物原料加工而成,除了植物废弃物、植物残体和加工过程中的副产品外,原料的基本特性都发生了变化。
[子目注释]
子目2306.41中的术语“低芥酸油菜籽”是指第十二章子目注释1中定义的油菜籽。
第二十四章烟草、烟草和烟草替代产品
[注]
本章不包括药用卷烟(第三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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