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第四类商品编码指导

2008年报关员考试第四类商品编码指导,第1张

2008年报关员考试第四类商品编码指导,第2张

类食物;饮料、酒和醋;烟草、烟草及烟草替代产品
一、这类商品的范围
这类商品基本上是以属于第一类和第二类的动植物产品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同时,其加工程度或添加物质已超过一、二类产品规定的允许范围。涉及的主要产品有:食品、饮料、醋、动物饲料、烟草及其制品等。
二。均质食品的分类原则
(一)每件净重小于或等于250g
的均质食品(零售包装),当其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基本成分(肉类、鱼类、软体动物、甲壳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蔬菜、水果等)时,应归类为儿童。都是基本成分)。当它只含有一种基本成分时,如果符合第十六章子目1的要求,将归入子目1602.1000;符合第二十章子目1规定的,归入子目2005.1000;如果符合第20章子目注2的规定,则属于子目2007.1000;否则,归类为非同质食品。
(2)每件净重大于250g的均质食品按对应的非均质食品分类
例:婴幼儿均质食品用密封塑料袋包装,配料为:牛肉30%(可以看到小肉块),胡萝卜65%,其他配料5%,净重500g (2002年全国统考报关员资格商品
注:解题步骤可分为两步。第一,虽然这个问题中的商品叫同质食品,但由于其重量已经超过250g,所以应该按照异质食品分类。第二步是确定货物应归类为肉制品还是蔬菜制品。根据第16章注2和第20章注1(2)的规定:含重量20%以上的香肠、肉、食用内脏、动物血、鱼、甲壳类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的食品应归入第16章,第16.02章的相关项目为用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内脏或动物血。因此,最终正确的解决方案将包含在副标题1602.5090中。
第十六章肉类、鱼类、甲壳类、软体类和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产品
本章主要包括动物产品制成的食品。这些食品一般由第二、三、五章中的食用产品制成,采用的加工方法为第二、三、五章所列方法之外的其他方法(如蒸、煮、煎、烤、炸、炸或其他烹调方法;加工成香精和果汁;同质化生产;混合调味料等。)或腌制(如浸泡在醋中保存)。含有超过食品总重量20%的香肠、肉类、食用杂碎、动物血液、鱼类、甲壳类、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原料的食品应纳入本章,但第19章中的馅料面食(未发酵)、2l调味品和汤、混合和均质食品没有含量限制。
第十七章糖和糖果
本章主要包括糖、糖浆、人工蜂蜜、焦糖、提取或提炼糖后剩下的糖蜜,以及不含可可的糖果,如太妃糖、花生糖等。需要注意的是,化学纯的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和果糖都包含在本章中,而其他化学纯的糖包含在第29章中。容易归入本章的商品主要有:含可可的糖果等。糖果包装中的糖衣杏仁要注意,要归类为糖果。本章中的固体糖和糖蜜可以添加香料或着色剂。然而,本章不包括含有香料或着色剂的糖浆,但归入品目21.06。本章不包括无糖口香糖。
第十八章可可及可可制品
本章主要包括各种状态下的可可、可可脂、可可脂及含可可的食品。但应注意第1章注释中所列的含有可可成分但不应列入本章的食品,以及不符合本章可可含量限量而不能列入本章的食品。不含可可而仅含可可为原料的类似产品不能列入本章。例如,含可可脂的白巧克力(品目17.04)不能归入本章。
第十九章谷物、谷物粉、淀粉或奶制品;糕点、零食
本章主要包括第四章乳制品(04.01 ~ 04.04项)直接制成的糕点、饼干,第十章谷物,第十一章谷物粉,第十二章淀粉、水果粉等植物性粉末(如豆粉)为原料,以及其他常用作食品的调制制品。但应注意,本章归类的货物,除品目19.02的馅料意大利面外,允许含有肉、鱼等动物性成分的原料,但其含量不得超过总重量的20%,否则一般应归入第十六章。还应注意,本章不包括专门用作动物饲料的食用面粉或淀粉制品(品目23.09),以及以品目04.01 ~ 04.04所列的非食用面粉、淀粉、麦精或乳制品为基本成分的食用面粉制成的食品(制作奶油蛋糕、果冻、冰淇淋或类似食品)。一般而言,上述食品应归入品目21.06。
第二十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主要包括以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为原料,用第七、八、十一、十二章所列方法以外的制作或保藏方法加工的食品。本章常用的加工方法主要有:用醋或醋酸制作或腌制、用糖腌制、蒸煮、均质、榨汁等。例如,油炸澳洲坚果制品应包含在子目2008.1999中。容易归入本章的货物主要有:酒精含量超过0.5%的果汁或蔬菜汁或加水。
二。果汁、蔬菜汁和番茄制品的分类
果汁或蔬菜汁(包括浓缩汁和结晶)应列入本章;果汁或蔬菜汁(包括浓缩果汁)中酒精含量超过0.5%的,应当列入第二十二章发酵饮料和酒精饮料;如果添加到浓缩果汁中的水量超过了复制原始天然果汁所需的量,则应归入第22章中的饮料类。干重7%或以上的番茄汁应归入20.02,而番茄酱应归入21.03。
例:菠萝汁加入20%水的混合物(白利糖度值小于20;供饮用)(2002年全国报关员资格统一考试商品分类试题第五题)。
注: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商品属于果汁还是饮料。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的权威解释,果汁或蔬菜汁或浓缩果汁中加入的水的比例超过天然果汁再生产和还原所需量的,其稀释产品应归入第二十二章品目22.02,再归入子目2202.9000。
第21章杂食
本章是以杂食为标题的章节,主要包括:咖啡、茶、马黛茶浓缩精华及其制品;不含咖啡的烘焙咖啡替代品(例如烘焙大麦和麦芽)及其浓缩精华;酵母和发酵粉;酱和混合调味品;汤及其制品;将混合食物均质化;冰淇淋和其他冷冻食品;和其他未列出的食物。本章商品除了用途外,没有共同特征,所以要注意结合食品所在的其他类目、章的分类规定,对本章商品进行分类。21.06项作为本章的底项,还包括不能归入协调制度其他项目的食品,主要包括:直接或加工供人食用的产品;或者是完全由食品组成,用于制作饮料或食品的产品,如可口可乐原汁(用于制作可口可乐饮料)。品目21.03和21.04的部分品目中肉类、鱼类及其他动物原料的含量不受限制。品目2106.1000中的“浓缩蛋白及人造蛋白物质”一般由脱脂豆粉制成,其中人造蛋白物质,俗称“人造肉”,可作为食品食用。
第二十二章饮料、酒和醋
本章主要包括水、矿泉水、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和冰;酿造葡萄酒和其他发酵酒精饮料;蒸馏酒、酒精饮料和乙醇;和由醋酸制成的醋替代品。本章包含的商品与前几章的食品完全不同,但本章的商品有一个共同点:都是液体。需要注意的是,酒类商品,无论酒精(乙醇)的纯度如何,都应归入本章,即符合化学定义的乙醇不按酒精归入第二十九章。无酒精啤酒应归入字符项22.02;红酒应归入品目22.04的发酵酒;威士忌应归入品目22.08下的蒸馏酒。容易归入本章的商品主要包括:本章商品为适于烹调但不宜饮用的预制品,如料酒(品目21.03);药酒(品目30.04);海水(属于矿产品,应归入25.01项);蒸馏水、导电水及类似的纯净水(品目28.53);醋酸浓度在10%以上(品目29.15)。
第二十三章食品工业的残渣和废物;动物饲料加工品
本章主要包括食品工业的残渣和废物以及动物饲料加工品。本章主要是植物产品,也有少量动物产品,主要用作动物饲料。本章未包括的食品工业副产品主要包括:脱粒谷物所得的外壳(品目12.13);精炼油的剩余残渣(品目15.22):糖被提取或提炼后剩下的糖蜜(品目17.03);可可荚、壳、皮及废料(品目18.02)等。
第二十四章烟草、烟草制品和烟草代用品
本章主要包括烟草、烟草制品和烟草代用品以及不含烟草的烟草代用品。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本章不包括药用香烟,但包括由特殊配方产品制成的无药用性能的戒烟香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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