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20)

09年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20),第1张

09年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20),第2张

第二十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律师权利
一、律师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律师权利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由法律赋予或委托人委托或法院指定的某些行为的可能性和限度。要求他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以及在权利和利益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当局保护的可能性。

二。律师的基本权利。执业律师的人身权利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律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中的人身权利不可侵犯,这是对我国律师的特殊职业保护,意义重大。2 .
。律师调查取证权

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1)查阅案卷的权利

(2)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3)及时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的权利

( (5)代理申诉的权利

(6)拒绝辩护和委托

第30条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他们可以收集、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依法保障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此外,刑事诉讼法第36条、民事诉讼法第61条、行政诉讼法第30条都对律师阅卷做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担任辩护人的律师,有权同在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或者通信;犯罪嫌疑人聘请的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第二节律师的义务

一、保密义务
二。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义务
三。没有私人委托。收取费用和财产的义务

四。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义务

五、不得向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不得授意、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义务
六。没有虚假证据或隐瞒。隐瞒事实、阻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证的义务

七。不扰乱法庭或仲裁庭秩序的义务,不干扰诉讼和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VIII。担任过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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