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每日一讲(11月12日)
行政处罚的范围(走私、按走私论处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一)走私
①从未设立海关的地方非法进出口违禁物品或者应税物品的;
②从关境隐藏、伪装、隐匿/谎报进出口违禁物品或者应税物品的;
③擅自在境内销售监管货物(包括进口境外运输工具);
④采取各种措施逃避监管货物;【/br/】⑤擅自运输两区货物。
(二)以走私罪论处的行为:
①明知是走私货物而非法收购的;
②为走私者提供各种便利和帮助。
2。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下行为不算受骗,多为无意)
①禁止进出口货物;
②无证(含自动许可)进出口限制类货物;
③特定物品申报不实或未申报(报关单);
④擅自处置、违规储存/运输监管货物造成减量损失、不按规定办理保税手续、虚假申报单耗、违规过境、转运、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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