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看报考资格变迁 感受研招改革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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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研究生(Q吧)报考工作压力很大。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研究生教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研究生招生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中国的研究生教育在改革中日趋公平和完善-

看看报考资格的变化,感受一下研招的改革进程。

■谢东宝

收获读研的喜悦。照片由CFP提供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研究生教育从恢复招生到逐步扩招,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一研究生招生大国。经过30年的努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能够培养研究生,研究生教育形成了学科门类齐全、科研实力雄厚、导师队伍强大的培养体系。

适用年龄:35岁以下,不限。

1977年11月3日,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研究生的意见》,联合发出了1977年招收研究生的通知。因文化*而中断了12年的研究生招生制度正式恢复。当时研究生的招生方式是:自愿报名,单位推荐,文化考试,择优录取;应届生不要超过30岁,在职人员不要超过35岁。

恢复研究生招生制度,将年龄限制在35岁以下,不仅为有志于从事科研工作的人打开了深造的大门,也保证了他们在深造三年后,有一个健康的身体从事科研工作或补充到大学教学一线。为保证研究生招生,提高在职人员比例,1984年,教育部规定,申请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至37周岁。这一新规解除了更多在职员工报考考研(Q吧)的年龄限制。

后来在招生过程中,国家对在职职工实行特殊政策。例如,为了方便在职职工报考,1987年的《招生条例》规定,少数研究生招生单位,经国家教委批准,可以对大学毕业后有五年以上实践经验,并在工作中有所建树的在职职工试行单独招生考试。1988年,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研究生招生要进一步扩大招收有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国家招生计划和国家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应尽可能从定向和委托单位推荐的优秀在职人员中招收。

从2000年开始,国家计划对申请硕士的年龄要求是40岁以下,委托培养和自费人员没有年龄限制。申请博士学位,国家计划中的招生年龄在45岁以下,委托培养和自费年龄不限,给了受教育者更多的深造机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终身教育理念。

资格:由单位推荐单位同意自行报名。

1977年《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研究生的意见》提出了研究生的招生办法: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考生不仅要参加文化考试,更重要的是由单位推荐。根据该单位的推荐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计划经济体制占主导地位的年代,一切以计划为主导,单位推荐尤为重要。为了拿到一个单位的推荐信,考生们也是使出浑身解数。

2002年,教育部加快了研究生入学考试政策的调整。考生报名时不再需要出具所在单位的介绍信。考生只能凭学生证和身份证报名。但在填写考生登记表时,仍需考生档案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对此,很多考生担心考上后,一旦考不上,单位领导会有“不务正业”、“不安心工作”的看法,因此满腹心事。虽然“单位证明”的要求相对于“单位推荐”有所放宽,但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考生的报考热情。

从2004年开始,申请研究生需要“单位证明”的情况被彻底改变。在职考生申请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且仍在合同服务年限内的除外,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其他考生报考时无需出示所在单位同意证明。这给广大报考研究生的在职考生带来了好消息。他们不需要惊动单位领导,也不需要担心万一考不上领导怎么看自己。根据新的报名规定,报考研究生的考生可以考虑考完试后转档案。新规使报考研究生成为考生的个人选择,为在职考生创造了更加宽松的报考环境。

学历要求:从大学只到高职,都可以报考。

1977年《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研究生的意见》规定,招生对象应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一定的研究能力和专业特长;有专业特长和研究能力的在职人员不受学历限制,但需要具有同等学历;成绩优秀、有研究天赋的高中生和大学生也可以申请。当时制定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报考研究生。

1981年,教育部对申请研究生资格作出了新的规定:大专毕业生不能申请;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需自行填写自考情况,所在单位书面证明其具有大专毕业学历,方可报考。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高等教育形式多样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各类高等教育毕业生越来越多,研究生招生学历要求逐步放宽。“专升本”层次的成教学生,毕业后取得大专学历,工作两年后,可以同等学力报考研究生。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时间前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也可申请同等学力。近年来,高职院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毕业生报考研究生的需求也在逐年增加。自2007年起,国家承认的高职院校毕业的学生,经过两年以上的工作实践,取得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也可以申请同等学力。

目前报考研究生的学历要求如下: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拥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学位的人员;获得硕士学位或者博士学位的人员;取得国家承认的两年及以上大学专科学历的人员(以同等学力报考);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毕业生(报考同等学历),各级各类高等教育毕业生都有公平报考研究生的机会。

身体条件:从健康的必要性到残疾考生的权益保障。

1977年10月12日,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研究生的意见》提出了研究生培养目标:“身体健康,能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科学技术和马列主义理论研究人才”。此后,招收研究生的体检标准按照1985年4月24日教育部、卫生部修订的《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2003年3月3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沿用了近20年的《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退出历史舞台。

2003年9月24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做好200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和《200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将体检标准由统一的强制性要求改为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学校在招生时,可以根据学生的专业性质和特点,对学生的身体素质和生理条件提出要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放宽了对患有疾病或身体缺陷者的录取要求,体检政策由刚性向柔性转变,充分体现了对所有考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以及以人为本的理念。

现在,除了部分专业因其特殊的性质和特点对考生的身体素质和生理条件有特殊要求外,我国研究生的身体条件已经大大放宽。招生体检标准由统一的强制性要求改为招生单位参照国家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提出本单位要求。在保证录取合格考生的前提下,既增加了招生的透明度,又能使考生根据自身实际规避招生风险。

报考选择:从专业限制逐渐放宽到专业选择。

1977年恢复研究生招生时,对学生跨专业申请研究生有非常严格的限制。此后,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的逐步扩大,虽然放宽了研究生跨专业招生的学生限制,但对部分专业和同等学力考生仍有限制。有的高校对医学、艺术类专业跨专业招生的考生明确说不,有的高校在招生简章中规定,不允许跨专业招生的学生或同等学力的考生报考跨专业招生。

2002年,教育部调整考研政策,非医学专业本科生也可以读中医研究生。为保证培养质量,中医专业研究生入学后将接受硕士、博士的连续培养,同时实行中期筛选制度。实践证明,这种培养模式对于跨专业学生的培养是切实有效的。有理由相信,通过培养模式改革的探索,研究生跨专业入学考试的限制将不断放宽,甚至最终取消。

研究生招生制度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研究生招生制度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生招生制度,如优秀应届毕业生推荐免试制度、艰苦地区和艰苦行业在职人员单独考试制度、为中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而设立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

研究生招生制度在改革中不断完善,进一步保障公民受教育权,进一步完善科学合理的研究生招生制度,努力为考生创造公平公正的招生环境,有利于选拔拔尖创新人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得更好更快,正在实现由研究生培养大国向强国的转变。

[特别提示]

改革开放30年来,研究生学历几经变迁。总的趋势是学历、专业、年龄、身体条件的限制逐渐放宽,有些限制已经完全取消。

这些限制的放宽和取消,体现了终身教育和全民教育对研究生教育的影响,也体现了国家维护公民受教育权和建设终身学习型社会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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