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1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2张

一、交货条款

交货条件

1.装载条件:

装运条款;

FOB条款:卖方应在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从装运港直接运至中国港口。在征得买方同意之前,

不允许转运。货物不得由悬挂买方不接受的国家旗帜的船只装运。

对于CFR术语:卖方应在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时间内装运货物

从装货港到中国港口的直达船。没有运输许可证,中途不允许转船

买方同意。货物不应由买方不接受的国家的船只运输。

离岸价条款:

对于FOB条款:

(a)装运合同货物的船只应为买方或买方的运输代理,中国租船公司(地址:北京二里沟)。电报:周祖平)。

舱位。卖方应负责在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装运期内买方通知的任何日期将所订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

合同货物的舱位应由买方或买方在中国的货运代理预订

全国租船公司(地址:北京二里沟电报地址:广州北京)。卖方应

承诺在买方通知的任何日期将合同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

买方在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装运期内。

(b)在货物装运前10-15天,买方应电告卖方合同号、船名、预计到达日期、装运数量和装运代理的名称,以便卖方能够

联系货运代理,安排货物的装运。卖方应及时向买方报告联系结果,如果买方需要更换船只或相关船只因某种原因提前或推迟到达。

买方或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卖方还应与中租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在装运日期前10—15天,买方应电报通知卖方合同号,

船名、预计到达时间、装货数量和运输代理名称,以便后者

直接联系货运代理并安排货物的装运。卖方应及时电告

其结果的购买者。由于某些原因,买方有必要更换

具名船只与另一艘船只,还是具名船只应早于或晚于抵达装运港

买方或其运输代理人应通知卖方提前通知的到达日期

卖方在适当的时候达到这一效果。卖方还应与广州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c)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订购的船只到达装运港后如期装运,所有费用和后果如空运费和滞期费应由卖方承担。

但是,如果船舶临时更换、延期或关闭等。,且不能及时通知卖方停止装运,则堆租损失和装运港保险费的计算由代理人通知。

装运日期(如货物到达装运港晚于船代通知的装运日期,以货物到达日期为准),该费用从港口免费保管期满后第16天起由买方支付。

负担,不可抗力情况除外,但卖方仍有义务在货船到达装货港后立即装货,并承担费用和风险。前述各种相关费用

使用原始凭证来验证付款。

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时间内将货物装上预定的船只

由买方在货物到达装运港后支付所有费用,如空舱费、滞期费等。,以及

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卖方承担。如果船只被撤回、替换或延期

最终或货物被关在门外,等等。,且卖方未被及时通知停止交货

货物,因此在装货时遭受的仓储费和保险费损失的计算

港口应以代理通知卖方的装船日期为准(或以到达日期为准)

如果货物到达装运港的时间比通知的时间晚,可以在装运港提取货物

装载日期)。上述损失从免费储存期满后的第16天开始计算

除不可抗力外,在港口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然而,卖家仍然

承担在承运船只到达装货港后立即装货的责任

风险和费用。上述费用的支付应凭正本单据进行

核对后的凭证。

2.装运通知:货物装运后,卖方应立即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装载数量或重量、发票金额、船名、装运港和开航日期。

和目的港。如果由于卖方未能发出上述装运通知电报而导致买方未能及时投保,卖方应负责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装运通知:货物装船完毕后,卖方应立即通知

买方应电告合同号、货物名称、装载数量或重量、发票金额、货物名称

船只、装运港、开航日期和目的港。

如果由于卖方未能提供上述内容而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

上述装运通知由电报发出,卖方应对任何和所有损坏和/或损失负责

归因于这样的失败。

3.装运单据:

装运单据:

(a)卖方应通过提交下列单据与付款银行议付货款:

(a)填写一套完整的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如果是C&F条款),抬头为空 white,由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背书。

表示运费已付,如果是FOB,表示运费待收)。(b)五份签字发票,注明合同号和装货码头。(c)显示尺寸的装箱单和/或

重量是2份。(d)本交货条款第5条规定的质量检验证书和数量或重量证书各一份。(e)本交货条款第2条规定的装运港电报。

一份。

卖方应向付款银行提交下列单据以便议付货款:(a)全套

清洁已装船,成本加运费条件下的“运费预付”或离岸价条件下的“运费到付”,海运提单,

空白抬头,空白背书,通知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

目的港公司。(b)五份签字发票,注明合同号和装运

马克。(c)两份装箱单和/或重量单,并注明尺寸。(d)下列文件各一份

交货条款第5条规定的品质和数量或重量证书。一个

装运通知电报副本,如交货条款第2章所规定。

(b)卖方应随船携带一份提单、发票和装箱单给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即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代理。

卖方应发送提单副本各一份,由承运船只保管。

发票和装箱单给买方收货代理,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分公司

目的港公司。

(c)在船只开航后,立即将全套单据的一份用航空邮件空寄给买方,另外两份用航空邮件空寄给目的港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承运船只离开后,卖方应立即航空邮寄一套副本单据

给买方,两套给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

目的港。

4.危险货物描述:对于危险和/或有毒货物,卖方必须提供其危险或有毒性质、运输、储存和装卸的注意事项、急救、预防和处理。

灭火方法说明,将连同装运单据一起通过航空空邮寄给买方和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在目的港的分公司。

危险货物说明书:对于危险和/或有毒货物,卖方必须提供说明书

说明危险或有毒特性、运输、储存和处理说明的传单,以及

预防和急救措施以及防火措施。卖方应航空邮寄,连同其他

装运单据,买方和中国对外贸易公司各三份

目的港运输公司。

5.商品检验:双方同意将制造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或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卖方与付款银行谈判的付款单据之一。但是货物的质量和数量

或重量检验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检验:双方同意由卖方出具的品质和数量或重量证明书

制造商应作为单据的一部分提交给付款银行进行付款议付。

但是,质量和数量或重量的检验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a)一般货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60天内由中国商检局进行复验。如果发现质量、数量或重量与本合同规定不符,除非属于保险公司或

除船方负责人外,买方凭中国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因退货或索赔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检验费)。

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货物适合取样,买方可以在卖方的要求下将样品寄给卖方。

对于普通货物:如果货物的质量、数量或重量与上述不符

在本合同规定由中国商检局复检后60天内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应退货或向买方提出索赔

卖方凭上述银行出具的检验证书要求赔偿损失,

但承运船舶的保险人或所有人负有责任的索赔除外。全部

因退货或索赔而产生的费用(包括检验费)和损失应由我方承担

被卖家卖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有要求,买方可将货物样品寄交买方

卖家,前提是取样可行。

(二)医药商品:进口医药商品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约束,不合格的医药商品不得进口。双方同意本合同就此达成一致

一类货物的质量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90天后由中国商检局进行检验,以该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为最终依据,双方均应遵守。不符合

货物销售者应将其收回,并赔偿买方货款和因退货而产生的运输、仓储、利息、检验等费用的损失。比如由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的数量或重量。

如果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60天内凭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对于药品:进口到中国的药品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不合格的药品禁止进口。双方同意,对于此类合同货物的质量,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在货物到达目的港90天内检验后出具的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卖方应收回所有不合格货物,并赔偿买方货物的价值以及因退货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如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利息、检验费等。如果经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后发现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60天内向卖方索赔

根据该局签发的检验证书

6.不可抗力:由于公认的不可抗力,卖方对延迟交货或装运不负责任。然而,卖方必须立即电告事故。

买方应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航空邮寄空灾害发生地有关政府机构或商会出具的证明灾害存在的文件给买方。不可抗力除外。

除延迟交货或不能交货外,卖方如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装运货物,应按合同条件赔偿买方因延迟交货或不能交货而直接造成的损失之一。

削减损失和费用。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存在超过60天,买方有权取消合同或合同中未装运的部分。

不可抗力:由于下列原因,卖方对迟交或不交货物不负责任

公认的“不可抗力”原因。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应立即电告买方

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航空邮寄给买方,出具事故证明书

事故发生地的政府主管部门或商会

作为证据出现。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延迟交货或不交货外,在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货,卖方应赔偿损失

买方对后者直接由于延迟交货或未能

按照合同条款交货。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下去

60天后,买方有权取消合同或合同中未交付的部分。

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

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中国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

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仲裁:与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友好解决

通过谈判。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争议案件应

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贸易仲裁委员会

进行仲裁。仲裁应在中国北京进行,并应根据

该委员会的暂行议事规则和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应

被接受为最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另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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