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缮制与审核原则一

提单的缮制与审核原则一,第1张

提单的缮制与审核原则一,第2张

1.发货人:发货人是发货人。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信用证无特别规定,受益人应为托运人,注明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注明受益人的名称。

(2)根据“500”条款,如果信用证中没有其他规定,提单可以由第三方作为发货人。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可能是中间人,而第三方是实际的卖方。

(3)如果信用证要求提单的托运人为中立托运人,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可以作为托运人。

(4)如信用证规定受益人更换为一家公司,包括外国公司,如“中国服装公司天津代表香港罗斯马克有限公司”,则应相应增加提单的托运人栏。

2.收货人:收货人就是提单。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或根据业务需要,收货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以你的名义收款:如果信用证提单条款规定“收货人×××”、“签发给×××”、“收件人×××至×××”或“1个收件人名称××××”等。,这意味着收货人的名字应直接填写在提单的收货人栏中。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收货人可以是申请人、开证行或信用证中指定的其他人。托收时,收货人栏可填写合同的买方或托收行。这种提单只能由收货人提货,不能转让。这样做提单的时候,有时候没有提单只凭到货通知就可以提货,而且货权不好控制,尤其是提单是以商家的名义做的,要尽量少用。

(2)抬头为持票人:如果信用证的提单条款中未注明收货人,或注明“抬头为持票人”或“1签发给持票人”,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收货人栏应留空空,或填写“给持票人”。

(3)指示查找:

A.如果信用证提单条款规定“凭指示(带指示)”的,也叫“空抬头白”。提单的收货人应注明“凭指示”,此提单必须由发货人背书后才能转让。

B.如果信用证规定“凭托运人指示”或“凭托运人指示”(根据托运人的指示),提单的收货人栏应相应标注。该提单也必须由发货人背书和转让。

C.如果信用证规定“凭……指示”(根据信用证开证人的指示),则应在提单的收货人栏中打出来。请注意,应该输入信用证开证人的真实姓名,而不是“申请人”。此提单不需要由发货人背书转让,而是由申请人在收到提单后背书转让。

D.如果信用证规定“凭指示”(按议付行指示),提单的收货人栏应以议付行的实际名称标注,此提单应由议付行背书转让。

E.如果信用证规定“凭指示”或“凭我方指示”(按照开证行的指示),在提单的托运人一栏填写“凭指示”。该提单必须由开证行背书和转让。有了这个提单,开证行就可以控制货权。

背书的方式:

空白色背书:如果信用证规定“空白背书”或“空白背书”是指空白色背书。受益人只需在提单背面盖章签字,无需任何书面说明。

记名背书:信用证规定“背书给×××(公司)”或“背书给×××(公司)”是指背书给某公司。提单背书时,应加“交付给×××(公司)”以表明货物交付给某公司。如果信用证规定“凭xx(公司)指示”,提单的背书应加上“凭xx指示交货”

x(公司)”是指将货物交付给公司的指定人员。有时候,信用证需要背书给某家银行(通常是开证行),提单也要相应背书。如果信用证对提单和背书或跟单托收没有具体规定,提单

键入空凭指示或凭托运人指示,并由托运人以白色背书空。

3.通知方:即买方的代理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承运人会通知其办理报关和提货手续。被通知方的填写方式:

(1)信用证有规定的,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果信用证有详细的地址、电话号码、电传号码、传真号码等。,一定不能省略。否则可能会给到货后的通知带来麻烦。

(2)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规定,提单应留空空,但可以由买方填写。

(3)无论正本提单是否打印,副本应注明详细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买方、开证行或中介,以便在货物到达时通知他们及时办理交货手续。

(4)若如来规定“通知..only”表示只通知XXX个人,“only”不能省略。

4.“预运方式”:指联运过程中在装运港装运前的运输。如从石家庄乘火车到新港,再由新港装运到目的港,此栏可填“wagonno×××”。本栏后面的“收货地点”是指前一次运输的收货地点。根据上面的例子,收货地点应该是石家庄。

5.名称和航次(Ocean Vesse1,航次号):应填写负责装运的船舶名称和本航次的航次。没有航次的船舶不得填写航次。注意有时候订船,但是装货的时候可能会变,单据也要跟着变。或者,装货时填写船名,避免船名变更,单据上船名不变,造成单据与实际不符。

如果提单中的船名前面有“预期”(expected),则应在装船批注中注明实际装船的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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