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城市规划师考试城市发展史辅导资料一

08城市规划师考试城市发展史辅导资料一,第1张

08城市规划师考试城市发展史辅导资料一,第2张

在过去200年的欧美文学和过去100年的中国文学中,我们可以找到一个侵入并深刻改变人们生活方式和精神人格进化过程的怪兽,那就是城市。从乡村社会到城市社会,城市赋予了人们一切新奇和新生,但同时也粉碎了原有的田园理想。

(城市发展史的起源、演变与展望)原序言:本书以对一座城市的描述开始,象征性地说,这是一个世界;在这本书的结尾,描述了一个世界。这个世界,从很多实际方面来说,已经变成了一个城市。在追求这种发展的整个过程中,我尽力描述城市的形式和功能以及城市的各种目的。我深信,我已经证明,一旦城市消除了历史上固有的缺陷,它将在未来发挥远比过去重要的作用。

第一节城市的定义

1.什么是城市?

什么是城市?或者城市的定义怎么样?这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理论上,由于不同学科对城市的关注点和研究重点不同,对城乡的定义也有不同的看法。事实上,由于受行政体制、历史传统和技术的影响,不同国家对城市和乡村的定义也有很大差异。至今仍没有一个各国都遵循的普遍认可的城乡定义。

社会学家总是把居民行为和社区关系作为城市定义的基础。经典社会学家认为,城市社会给人一种过度的神经刺激,增加了人与人之间的接触,必然会改变人的心理和行为。这些变化是城市人和农村人的主要区别。

社会学家l.wirth将人口数量、人口密度和人口异质性作为一个城市的三大标志。因此,他指出,仅仅“人口数量”并不是定义一个城市的好指标。

人口学家凯尔通过他在塞尔维亚的研究认为,“从人口学的角度来看,城市和村庄应该根据聚居区的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来划分,而人口密度由于难以测量而不适合作为标准。”因此,他建议城乡分类应以最低人口和最低非农人口比例为标准,而c.t stewart认为“最简单、最粗略的城乡分类”应以居民非农就业比例为标准。但如果要进行准确的分类,则应以市场和购物设施、服务和工业活动为主,辅以就业比例等难以反映的因素,如城市中的文化、社会、娱乐设施和组织形式等。

德国地理学家拉克泽从城市形态入手,认为城市“是指交通便利、

覆盖某一地区的密集的人和房屋组合”。前苏联经济地理学家巴龙斯基认为,“在经济地理学中,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主要走廊是由道路和城市组成的”,“一个城市就像一个国家的总部,负责组织这个国家的各个方面——经济、政治、行政和文化”。因此,他指出“城市依赖于那些从农村经济中分化出来的非农业经济部门-。

从城市文化的角度来看,亚里士多德的古代城市定义也是人类最后的城市定义:“人们为了生活而聚集在城市,他们为了生活得更好而留在那里”(人们来到城市是为了生活,他们在那里定居是为了生活得更好)。

二。对各国城市和农村定义的评论

尽管不同国家对城市和农村地区采用不同的定义,但它们的定义是基于以下五个基本因素:

1.人口规模以人口规模为基础,任何达到某一最低人口限度的地方都被视为一个城市。然而,不同国家采用的最低人口配额却大相径庭。乌干达和丹麦规定,任何超过100人的聚居点都可以称为城市,加拿大1000人,美国2500人,日本多达3万人。由于各国规定的最低城镇人口限额不同,公布的城镇人口与城镇化水平不尽相同,缺乏可比性。因此,在利用这些数据分析和比较不同国家的城市化水平时,我们必须充分注意这一点。

2.人口密集。有的时候人口虽然多,但是分散在很广的区域,互不相连;有时候人口不多,但是集中在一个狭小的区域。两者相比,后者可能更城市化。日本提出,每平方公里4000人以上的人口密度可以认为是城区。按照澳大利亚的规定,人口密度至少为每平方英里500人,城市只能设立在人口规模超过1000人的人口聚居地。

3.行政地位和行政区域这一因素主要基于历史、政治或行政观点,而不是基于统计数据和物质设施的考虑,具有相对静态的趋势。

4.职业构成以职业构成比例作为城市标准之一,其目的是反映居住区的经济活动。城市是由从农业经济中分离出来的非农业部门产生和发展的。也就是说,这些人口密集区居民的主要职业是二三产业,二三产业只有集中更多的人才能发展起来。

5.城市设施根据这个因素,城市可以设置在具有一定城市特色的人口密集区。这些特征包括:完整的街道形态,具有一定规模的下水道、自来水、供电、交通系统、医院、市场、教育机构、法院等的连续建筑。

在实践中,城市划分的标准往往要考虑很多因素。由于人口密度和城市设施要素难以量化,很少作为区分城市和农村的标准。人口、行政职务、行政区域、职业构成是城乡定义中普遍采用的三要素。

三。中国城市和农村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规定,我国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国以来,我国城镇的设置标准发生了多次变化。目前,城镇的设置标准是在1984年国务院批转民政部的《关于调整城镇设置标准的报告》和1986年9月19日国务院批转民政部的《关于调整设市标准和领导市县条件的报告》中确定的。


(一)城镇设置标准

1、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设置镇建制。

2.总人口2万人以下的乡,乡政府非农业人口2000人以上的镇,可以建设;总人口2万人以上的乡,凡乡政府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

3.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型港口、风景旅游、

在边境地区等地,虽然非农业人口不足2000人,但必要时可以设置城镇的建制。

(2)设置市场的标准

1.非农业人口(包括县属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工、固定临时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镇、街、村和农民出资或独资经营的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城市中专以上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驻镇部队等单位人员)6万人,年国民生产总值2亿元以上。已经成为本地区经济中心的城镇,可以设置市建制。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重要城镇、重要工矿科研基地、风景名胜区、交通枢纽和边境口岸,虽然非农业人口不足6万人,年国民生产总值不足2亿元,但必要时也可以设立市建制。

2.总人口不足50万的县,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非农业人口在10万人以上,常住人口中农业人口不到40%,年国民生产总值在3亿元以上。可以撤县设市。撤县设市后,原属县管辖的乡镇归市管辖。总人口在50万以上的县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一般非农业人口在12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在4亿元以上,可以撤县设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镇,虽非农业人口不足10万,年国民生产总值不足3亿元,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撤县设市。

3.市区非农业人口25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10亿以上的中等城市(即设区的市),成为该地区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中心,对周边县具有较强的辐射力和吸引力。可以实行市领导县体制。一个市领导的县的数量要从实际出发,主要根据城乡的经济联系和城市的经济实力。

国务院的上述两个通知对我国城镇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据中国建设部统计,截至2002年底,中国城市人口为3.5亿,全国共有660个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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