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就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答问

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就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答问,第1张

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就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答问,第2张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和认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实施条例?
答:劳动合同法作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自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用人单位依法用人意识增强,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然而,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社会有关部门对该法部分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还是“终身制”;二是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经济补偿和赔偿是否同时适用。为了明确这些问题,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操作性,有必要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条例。
问:实施条例经历了什么过程?
答: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法制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研究制定实施条例的指示精神,组织力量研究起草实施条例,征求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等26个中央部门和单位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中华全国联合会于2008年5月8日至5月20日,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82236条反馈意见。 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NPC财政经济委员会、NPC常委会法工委、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台盟中央、全国工商联等单位多次沟通协调,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这一草案。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问:制定实施条例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在实施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了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一致性原则。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必须维护劳动合同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并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制度相一致。
第二,协调原则。条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社会就业的关系、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保护劳动者利益的长远目标与当前目标的关系,准确体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努力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协调。
第三,可操作性原则。实施条例重点对《劳动合同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和社会上一些被误解的条款,进行了具体规定和必要衔接,增强了《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还是“终身制”?
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也不是“终身制”。《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为了消除误解,实施条例总结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分散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实施条例总结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类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企业转产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有助于澄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和“终身制”的误解。
问:《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针对部分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形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实施条例从三个方面对劳务派遣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为防止用人单位逃避劳动合同法定义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相关的福利待遇、对连续就业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人单位未履行这些义务的,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为防止劳务派遣单位非全日制用工用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非全日制用工用工。
第三,为维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问题有明确规定,实施条例也有具体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键是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问:如何处理经济补偿与赔偿的关系?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经济补偿和赔偿是否同时适用,社会上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为了有效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支付相当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后,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已经支付了赔偿金,就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不同性质,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执行《规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为保证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需要加强学习、宣传和培训,使社会各界全面准确地理解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学习、宣传和培训是掌握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内容和精神实质的重要途径。在大力开展全社会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学习宣传培训方式,做到“三个结合”,即把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宣传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促进就业结合起来。扩大学习宣传培训对象,既要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工会工作人员、企业代表组织的宣传培训,又要加强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宣传培训。要注重学习和宣传的效果。通过学习宣传,使全社会真正理解和领会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增强劳动合同法律意识,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正确实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保证。在贯彻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过程中,各级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既要严格行使法律赋予的管理权,又要依法承担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责任;按照正当程序要求,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按照高效便捷的要求,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便捷服务;要严格执法,加强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执行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依法惩处各种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工会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作用。
第三,要加强备案审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是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令畅通的重要措施。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将按照法规备案规定,加强对劳动合同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坚持“有令必行、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也要依法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切实维护法制统一,保证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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