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自主选拔实施办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自主选拔实施办法,第1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自主选拔实施办法,第2张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政策,按照“严格程序、

加强管理,接受监督”,我校2009年自主招生实施办法如下:

一、招生范围和对象

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选拔具有特殊才能或品学兼优、综合素质高、身体健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中毕业生:

1.重点中学推荐的成绩一贯优异、综合素质突出的高中毕业生。中学推荐人数原则上以本校毕业生总数的3%为限。

2.符合教育部要求,有保送资格的毕业生。

3.高中阶段获得全国奥林匹克竞赛(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省级三等奖(含)以上者。

4.高中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日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计算机制作活动三等奖(含)以上者。

5.在文学、语言、文化等方面有特殊才能,高中阶段在下列全国中学生竞赛中进入决赛并获奖:

(1)全国中学生英语创意作文大赛

(2)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

(3)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

6.在经济学、管理学或法学理论研究中取得一定科研成果,在国内外发表有影响的专著或论文(限第一作者),并经我校专家委员会验证认可者。

7、荣获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等荣誉称号。

8.高中阶段在市(县)级以上(含)竞赛中确实擅长某一方面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含)者。

第二,招生规模

本着供大于求的原则,自主招生规模控制在招生计划总额的5%以内,相关指标由我校从预留计划中安排。

三。注册程序

1.申请、推荐和注册

(1)只有符合首次报名条件的学生才能登录我院本科招生信息网“自主招生考试报名系统”,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年自主选拔录取申请表》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年自主选拔录取中学推荐表》。申请表、中学推荐表、被推荐学生高中学习成绩等级排名表等相关获奖证明材料由中学提交或邮寄。

(2)符合第二条至第八条报名条件之一的学生,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申请,登录我院本科招生信息网“自主招生考试报名系统”,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年自主选拔录取申请表》。申请表、申请人所在中学校长推荐信、相关获奖证书复印件、已发表作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学生本人寄至我校学生处招生办。

(3)所有材料一律用A4纸,按申请表、中学推荐表或校长推荐信复印件、证书等材料顺序装订成册。所有申请材料必须附有两张一寸近期免冠报名照片和考生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4)报名时间:2008年11月12日至2008年12月26日(网上系统开放报名)。网上填报成功后,考生须将网上填报系统生成的纸质报名表连同其他报名材料按要求于2008年12月31日前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至我校。逾期未提交纸质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5)邮寄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南路1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教育和工业部招生办公室(南湖校区)”,邮编:430074。请务必在信封上注明“自主招生申请材料”字样。联系电话:027-88387338。

2.资格考试和评估

(1)我校将于2009年1月9日前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合格人选名单,并于2009年1月17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选进行考核。综合评定,最终确定自主选拔录取名单并公示。考生可登录我校本科招生网查询合格考生名单和最终考生名单。

(二)符合报名条件第一条至第七条之一的学生,须在资格审查合格后参加笔试。笔试包括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范围不超过高考教学大纲。

(3)符合报名条件第八条的学生需来校参加特长考试。测试时,展示自己的专用设备。你不需要参加笔试。

(4)考点只设在我校。

3.准许进入

入选考生须参加高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成绩达到生源地指定的本科重点录取控制线,且为第一志愿报考我校。政审、体检合格者可被我校录取,专业按以下原则安排:

(1)对于高考成绩达到或超过我校同科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入选考生,在保证其填报专业志愿前三名之一的前提下,我校将根据入选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安排录取专业。

(2)入选考生的高考成绩为我校在当地同科最低录取分数线和本科当地重点录取控制线下选拔的成绩,由我校统筹安排专业。

四。监督机制

1.我校自主选拔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拔程序严格,过程管理加强,录取结果透明公开。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

2.申请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填写申请表。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相应资格。

3.申请人所在中学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推荐申请人;中学接到入选考生名单通知后,应在其所在中学公示一周。如有弄虚作假,取消该中学的推荐资格。

4.对于入选的学生,我校将通过教育部“阳光平台”、省级招生考试信息网、我校本科招生网、中学四级进行公示。

动词 (verb的缩写)本办法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招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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