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出售(saleorfactoringofaccountsreceivable)

应收账款出售(saleorfactoringofaccountsreceivable),第1张

应收账款出售(saleorfactoringofaccountsreceivable),第2张

将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出售给货币机构或银行,以获得现金。金融机构是转让方(保理商)。中国没有这种业务。应收账款售出后,卖方负责应收账款的信用和催收,并承担所有权风险。卖方无追索权,在国内一些会计教材中称为“无追索权的销售”。
由于卖家会承担催收成本和坏账损失,所以卖家在销售时会向培训师收取更高的费用。另外,为了避免销售回款和折扣的损失,卖方一般只支付应收账款金额的80-90%。在会计上,前者被视为费用,而相反的是应收账款。
由于所有权已经转移,应收账款的出售不需要单独反映。
有时,企业出售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要求出售方(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偿还转让方(金融机构)。中国的会计教材通常被称为“有追索权的销售”。附追索权的销售介于应收账款的销售和应收账款的分配之间。卖方放弃部分利益,承担坏账风险,卖方获得利益,承担应收账款相关风险。出卖人报告追索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作为销售,一种是作为负债。根据FASB准则第77号——《销售者关于追索销售的报告》,作为销售报告,追索销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就是债务报告:
(1)卖方放弃对应收账款中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如果卖方有未来对账应收账款的选择权,说明其没有放弃控制权;
(2)卖方能够合理估计其对转让方的义务;
(3)如果没有追索权条款(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卖方不能要求卖方回购应收账款。【/br/】为理由,将销售价格与应收账款净值的差额确认为或损失;作为一份负债报告,出售应收账款的收入列为负债,而应收账款列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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