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和管理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和管理,第1张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和管理,第2张

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与管理。必备备件
(1)选址——应位于海港、空港口、陆路枢纽和内陆国际物流需求大、交通便利、海关办公、海关监管集中的场所附近。
(二)经营企业资格
A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b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C .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D .具备协助海关监管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经营活动的能力。
(三)申请设立条件
a .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监管、规划和建设的要求;
B .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
C .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当地发展总体布局,符合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d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为海关提供接入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连接,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
E .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和办公设施。
2。设立申请、受理审批、延期审核、变更(同A类)
保税物流中心(B类)注册证书有效期为3年。到期日前30天申请延期,并提供以下材料:
A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盖年检标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C .海关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
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准予延期3年,其他变更同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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