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全程学习笔记(二十一)

2008年报关员考试全程学习笔记(二十一),第1张

2008年报关员考试全程学习笔记(二十一),第2张

第五节特定免税商品及其报关程序
一、概述
(一)含义
特定免税商品是指海关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允许减免税进境并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商品。上述特定区域、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是指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别限定的区域、企业和用途。
(二)特征
特定减免税商品具有以下特征:
1 .在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除另有规定外,进口报关单应与进口许可证一起提交。在特定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
机动车为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6年;其他商品为5年。上述海关监管期限届满,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申请解除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
(三)监管和报关要点
1。一般情况下,某些减免税货物不免领进口许可证,但外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华侨进口自用机器设备可免领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机电产品,也可免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2。享受特定减免税的进口设备可以在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两个企业之间结转。结转手续另行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
3。出口加工区企业填写《出口加工区进口备案清单》;但保税区内企业对进口免税机器设备仍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报关程序
特定免税商品的报关程序适用于前期报关阶段、进出境报关阶段和后续报关阶段。前期报关主要是申请减免税,进出境报关主要是申请货物进口报关,后续报关主要是申请海关放松管制。
(一)减免税申请
1。特定区域注册登记
(一)注册登记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企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登记时,保税区企业应当提交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企业合同、章程等文件。,并将有关企业资料输入海关电脑系统;出口加工区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并将相关企业信息录入海关计算机系统。海关经审查同意备案的,向保税区企业发放《企业免税登记手册》,企业可凭该手册申请货物减免税;出口加工区企业经批准可建立企业设备电子账册,企业可凭该账册申请货物减免税。
(二)申请《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企业进口特定减免税的机器设备等货物前,保税区企业应当提交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等。向保税海关申报企业减免税情况,并将进口货物相关数据输入海关计算机系统。经批准后,海关将向申请企业签发《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出口加工区企业应提交发票、装箱单等。向出口加工区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在企业设备电子账册中登记,无需开具《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
2。特定企业
(一)备案登记
特定企业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登记,并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企业合同和章程。海关经审核同意登记的,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登记手册》,企业可凭该手册申请货物减免税。
(二)申请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前向主管海关申报,并将进口货物的相关数据输入海关计算机系统。经批准后,海关签发《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并提交给申请企业。
3。具体用途
(一)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减免税申请
项目批准后,减免税货物进口企业凭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国家鼓励类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文件向项目直属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并提交给申请企业。
(二)科教用品免税进口申请
科教单位申请免税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资格确认。经海关审核同意后,签发《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
科教单位在进口某些减免税的科教用品前,应向主管海关提交《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合同等文件,并将申请进口货物的相关数据录入海关计算机系统。经批准后,海关将签发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
(三)残疾人专用产品减免税申请
残疾人专用产品减免税进口前,应向主管海关提交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海鲜审批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
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提交民政部(含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含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海关审核后开具《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
4。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的使用
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的有效期为6个月,持证人应当在海关签发免税证明后6个月内进口经批准的特定免税货物。
“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实行一证一批货物只能验放的原则,即一张免税证明上的货物一次只能在一个进口口岸进口。一批特定减免税货物需要在两个口岸或者两次进口的,持证人应当提前单独申请办理免税证明。
(二)进出口报关
具体减免税货物的进口报关程序,请参见本章第二节《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中的相关内容。但特定免税商品进口申报的一些具体程序与一般进出口商品不同:
1。特定免税货物进口申报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除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外,还应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海关查验单证时,从电脑中查阅免税证明电子数据,核对纸质《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
2。一般情况下,特定减免税货物需提交进口许可证,但部分企业进口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可免交进口许可证。
3。在填写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单时,在“备案编号”栏填写《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上的12位数字。
(3)申请解除管制
1。监管期满后申请解除监管
特定减免税货物监管期满后,减免税货物的原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对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经审核同意后,主管海关签发《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书》。到目前为止,某些免税进口货物的所有海关手续已经完成。
2。监管期内申请注销的
,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期内出售或转让的,应向海关办理缴纳进口税费手续。海关根据使用时间核定完税价格,并出具解除监管证明后,企业可以在境内销售和转让原减免税货物。
企业将货物转让给享受同等进口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的,由接受货物的企业先向主管海关申领《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办理货物转让手续。
企业要求将部分减免税货物退运回国的,应当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货物出口退运申报手续。出口海关监管货物出境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凭报关单及其他相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解除监管证明。
企业要求放弃部分减免税货物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放弃货物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按照海关处理放弃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货物经海关拍卖后,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并开具收据,企业凭收据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解除管制证明。
3。企业破产清算中特定免税货物的处理
对破产清算、出售、拍卖中仍在海关监管的特定免税货物,由企业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按规定核准征税后,出具解除监管证明;如果货物在进口时已经改变状态,经海关实际查验并作出查验记录后,也可以相应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只有解除管制后,有关货物才能进入破产清算、出售和拍卖程序。
4。在监管期满前申请提前解除监管。
保税区企业在海关监管期限届满前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照章征税。其中,涉及国家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需要向海关提交有效的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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