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全程学习笔记(三十七)

2008年报关员考试全程学习笔记(三十七),第1张

2008年报关员考试全程学习笔记(三十七),第2张

(六)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六大类产品(第28章至第38章)
这一类包括化学工业产品及其深加工的相关工业产品。一般来说,这一类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由第28章无机化学品和第29章有机化学品组成,是基本的化学原料和具有化学定义的单独化学品(少数产品除外),用于合成或制造其他相关行业的各种成品。第二部分由第30章至第38章组成,基本上是各种成品,是有化学定义的非单独化学品(少数除外)。【/br/】本类共有三个类注释,规定了某些特定的产品要先归入某个特定的税(品)目号,所以是化工产品分类时首先要考虑的原则。
注1(1)规定,所有放射化学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无论是无机的还是有机的,无论是否有化学定义),即使具有其他特性,可归入本目录其他税(商品)目,也应全部归入税(商品)目号2844。放射性氯化钠应归入税号(产品)2844,不归入税号(产品)2501.
该条注释还规定,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应归入税号(商品)2845,但不归入本目录中的其他税号(商品)。
注1(2)规定,除放射性化学品和非放射性同位素外,凡符合税目2843或2846的货物,应优先适用这两个税目(商品)中最合适的税目(商品),而不是其他税目(商品)6 .例如,即使硝酸银已制成摄影用零售包装, 应归入税(品)2843号,而不是税(品)3707号。
注2规定归入税(品)码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物,因为它们被制成一定的剂量或零售包装,无论它们是否能归入本书 例如,用于医疗的零售包装胶体硫应归入税号(产品)3004,而不应归入税号(产品)2802。
类别注释1和2按以下优先顺序使用:
类别注释1(1)→类别注释1(2)→类别注释2
,即当一种商品同时满足类别注释1(1)和类别注释1(2)的要求时,以类别注释1(1)为准。或者某商品同时满足第一类(2)和第二类的要求,则应先按第一类(2)归类。
注3涉及混合后要使用的配套商品的分类,即这些配套商品要按照混合后的产品归入相应的税(商品)号。但是,应当注意,本条的规定只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匹配货物。例如,由金属氧化物、氯化锌和塑料材料组成的匹配牙科水泥,应按混合牙科水泥归入税号(产品)3006。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组分不是混合后使用,而是逐个连续使用,则不在本规定范围内。
还要注意第六类商品的分类:
本类第一部分(第28-29章)与第二部分(第30-38章)的区别:一般来说,如果一种化学品是单一化学元素和单一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包括无机化合物和有机化合物),则应归入第28类。如果不符合这一点,而是由几种不同的化学成分混合而成,则主要按其用途归入第三十章至第三十八章,如果按其用途找不到相应的条目规定,则归入第3824.9090号子目,当然,税(商品)目、章注、类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硫代硫酸钠”在摄影中可用于定影,但如果只是硫代硫酸钠的一种成分(如果没有制成定量包装或在零售包装中可立即使用),则应归入子目2832.3000;当硫代硫酸钠与其他成分混合制成固色剂时,它被归类为佛教徒。3707.9010根据其用途。如第28章注3(3)另有规定,“氯化钾”不包括在2827.3990号子目内
第28章或第29章基本上是按照化学元素和化合物的分子结构排列的,需要一定的化学专业知识才能正确掌握其分类。所以这两章的分类一般足以找到章注和类注中有具体列举和特殊规定的商品分类。如“化学纯氯化钠”不属于子目2827.3990,根据第28章注3(1)的规定,属于子目2501.0020。
第二十八章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和无机化合物
本章包括大多数无机化学品和少数有机化学品。其编目结构按照商品的分子结构由简单到复杂排列。也就是说,它们是按照元素、非金属化合物、金属化合物和杂项产品的顺序排列的。共分六章,第一章,元素;第二章,无机酸和非金属氧化物;第三章,非金属卤化物和硫化物;第4章,无机碱和金属氧化物、氢氧化物和过氧化物;第五章,无机酸盐,无机过氧酸,盐和金属盐和金属过氧酸;第六章,杂项产品。
本章产品必须是“单独的化学元素和具有化学定义的单独化合物,无论是否含有杂质”。这里的“现有化学定义”是指无机分子中所含元素的重量比(即化学计量比)是固定的。比如二氧化碳分子由一个碳原子和两个氧原子组成,所以它的碳含量永远是27%,氧含量永远是73%,所以它是化学定义的化合物。
所谓“杂质”仅适用于在制造过程(包括提纯)中直接产生的物质。如果故意留下这种物质,使产品适合特殊用途而不适合一般用途,则不能视为允许的杂质。杂质的主要类型有:
(1)未转化的原料;
(2)原料中存在的杂质;
(3)使用的试剂;
(4)副产品。
第二十九章有机化学品
本章共分十三个子章,共42个四位税目(产品)。本章按照商品的分子结构由简单到复杂排列。即通过碳氢化合物(第1章);含氧化合物(第二章至第八章);含氮化合物(第九章);有机-无机化合物、杂环化合物、核酸、磺酰胺(第10章);从动植物材料中提取的初始物质(第11至12章);其他有机物(第十三章)的安排。一般来说,本章只包括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少数税目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本章并不包括所有具有化学定义的单个有机化合物,也不包括所有具有化学定义的非单个有机化合物。比如激素(未作化学定义)归入税(品)2937号,乙醇(已作化学定义)归入税(品)2207号或2208号。
本章中提到的“单一化学定义的化合物”是指由一个分子种类组成的物质(例如,通过共价键或离子键结合)。这种物质的各种组成元素的比例是固定的,可以用确定的结构图来表示。
所谓“杂质”仅适用于在制造过程(包括提纯)中直接产生的物质。如果故意留下这种物质,使产品适合特殊用途而不适合一般用途,则不能视为允许的杂质。杂质的主要类型有:
(1)未转化的原料;
(2)原料中存在的杂质;
(3)使用的试剂;
(4)副产品。
第30章药品
本章仅包括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目的的药品和某些其他物质或材料。本章还包括因超过有效保质期等原因不适合原用途的废弃药品。
本章不包括营养品、糖尿病食品、强化食品、保健食品、滋补饮料、矿泉等食品和饮料。
子目3005.1010的“胶布”仅指以橡胶为主要基质,混以树脂、油脂、氧化锌等制成的粘性外用胶粘制品。并均匀地涂在布的表面。它通常用于固定外科敷料等。,而具有药用功效的尚进止痛膏和紫归膏应归入3005.1090子目。
“药物”一般按以下方法归类:


第28章或第29章中的一种成分


零售包装中的许多成分


例如,“安乃近原药,粉末,5公斤装”,由于这种商品只有一种成分,且未按剂量配制并制成零售包装,应归入子目2933.1920。又如,“安乃近片”应归入子目3004.9090,因为它已经是处方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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