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08年中小学教师岗位绩效工资提高至300元
从2008年1月1日起,海南省义务教育中小学在职教职工绩效工资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300元。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提高2008年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岗位绩效津贴的通知》作出明确规定。
本次实施范围包括纳入预算拨款的义务教育中小学(含农村特岗教师)、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省、市、县科研培训机构2007年12月31日登记在册的全部正式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2008年1月1日以后正式转(聘)到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从次月起执行。
市县在职人员提高的岗位绩效津贴总额乘以300元再乘以市县上述单位教职工总数的12;中小学岗位绩效津贴总额乘以300元,乘以12,再乘以考核系数。市县学校和科研院所的考核系数由市县教育局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相关考核办法,结合本市县实际情况确定。省属学校和科研院所的考核系数由省教育厅确定,每年3月底前由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定各学校和其他岗位的总绩效。
除提高岗位绩效津贴项目外,原发给在职和退休教职工的津贴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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