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勒索未果抢走财物如何定罪?

司法案例勒索未果抢走财物如何定罪?,第1张

司法案例勒索未果抢走财物如何定罪?,第2张

案例
2007年6月30日21时许,胡某到某小区旁一麻将馆内,用牛角刀将宋某挟持至一避风处,对其进行威胁、殴打,并索要2000元。在强迫宋同意分期支付2000元后,胡搜遍其口袋,抢走100元后逃跑。宋立即报警,胡在逃跑途中被抓获。
意见分歧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胡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胡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胡以恐吓、殴打等手段索要2000元,宋被迫同意分期付款,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是以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处罚胡。理由:胡某向宋某索要2000元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当场取得100元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同时符合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胡的敲诈勒索罪触犯了抢劫罪之名,在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犯,按照处罚较重的抢劫罪认定处罚。
评论
作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实践中,根据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不同构成,很容易区分这两种犯罪。除了两罪的客体不尽相同(抢劫罪的客体是财产利益和人身权,敲诈勒索罪的客体一般是财产利益,有时也会侵犯人身权),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抢劫罪客观上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知情或者无力反抗的状态,从而当场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是威胁、胁迫被害人,使被害人在精神上感到恐惧,被迫交出财物。虽然两种犯罪都可以使用威胁手段,但威胁的内容和方式是不同的。第一,从威胁方式上看,敲诈勒索的威胁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当面或通过他人向被害人提出;抢劫的威胁只能由犯罪分子自己口头提出。其次,从威胁的内容来看,敲诈勒索的威胁是广泛的,既可以是暴力威胁,也可以是公开受害人隐私、毁坏其财产的威胁。而且敲诈勒索通常是通过公开受害人的隐私,破坏受害人的财产来胁迫受害人交出财产。抢劫的威胁通常是暴力。第三,从威胁实现的现实可能性来看,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威胁表现为被害人不承诺交出自己的财物,就会受到暴力侵害。但一般来说,这种暴力威胁不具有当场实施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当场实施暴力的意思,主要是意图通过暴力使被害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从而交出自己的财物;抢劫威胁具有当场暴力的可能性,即如果受害人拒绝交出财物,犯罪分子会立即对其实施暴力。第四,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来看,敲诈勒索罪中取得财物的时间一般与暴力威胁不同步。也就是说,敲诈勒索罪中取得财物的时间,一般是发出威胁或者要挟后一定时间内取得财物;抢劫是当场取得财物。第五,敲诈勒索罪有数额限制,也就是说,行为人通过敲诈勒索取得的财物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才能构成犯罪,否则不足以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抢劫罪并不要求财物的数额。只要作案人实施抢劫,不问抢了多少财物。
从上面可以看出,一般来说,抢劫罪的特点是以暴力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从而达到强行抢劫财物的目的。其主要特征是两个“当场”,即“当场暴力”和“当场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以勒索、威胁等手段强行索取财物。“威胁”的方法一般不表现为当场暴力,所获财物一般是事后取得。
本案中,胡对宋使用了殴打等暴力威胁手段。虽然当场抢走了100元,但其威胁行为是要求受害人分期支付2000元。胡的暴力威胁行为是事后索取财物,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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