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暂准进出口货物

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暂准进出口货物,第1张

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暂准进出口货物,第2张

一、概述
(一)概念
1。暂时进出口货物的含义是指为特定目的暂时进口或者出口,暂时免征进出口关税和进出口许可证,除使用中的正常损耗外,在特定期限内以原状复出口或者复进口的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种类繁多,国际公约中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有详细规定。我国加入了《货物暂时进口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和《京都公约》,将“暂时进口”定义为一项海关业务制度。因此,暂时进出口货物可以理解为根据一国海关业务制度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
2。暂时进出口货物与暂时进出口货物的区别。在本书中,暂时进出口货物包括暂时进出境中国关境的所有货物。
海关法第三十一条的暂时进出口货物,就是这里所说的暂时进出口货物。但《海关监管暂准进口货物办法》及其他海关规章规定的暂准进出口货物,是指具体暂准进口9天的货物,即钪、平、平、平、平、平、平、平、平、平、平、平、平、平、平、平、平、平、平、平、平、平、平
展品、集装箱、游客个人用品、边境进口货物在《货物临时进口公约》中,中国都有专门的海关业务制度。比如边境贸易进口货物归入我国边境小额贸易,适用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业务制度;边境贸易,其中一部分属于特定免税商品的海关业务系统。\因此,广义的暂时进出口货物理解为包括根据中国海关有关规定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的所有货物,但仅包括根据中国海关关于暂时进口货物的规定暂时进口的货物和根据其他有关规定暂时出口的货物。中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监管措施不包括展览品、集装箱、游客个人物品等暂时进口的货物和物品。这些货物、物品的暂时进口,由中国海关另行法规明确规定。
3。ATA单证册制度
(1)ATA单证册的含义“临时进口单证册”,简称“ATA单证册”,是指世界海关组织通过的《货物暂时进口公约》及其附录A和《货物暂时进口ATA单证册海关公约》(以下简称“ATA公约”),其中
ATA是法语AdmissionTemporaire和英语Temporary Admission的首字母组合,意为“临时入境”。
ATA carnet(“A . t . A . carnet”)是“临时进口跟单”的缩写。从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其确切含义是用于暂时免税进出口货物的单证。
(2)ATA单证册的格式ATA单证册由若干页ATA单证册组成,具体页数取决于所经过的国家数。一般由以下八页组成:一份绿色封面单据、一份黄色出口单据、一份白色进口单据、一份白色再出口单据、两份蓝色过境单据、一份黄色再进口单据和一份绿色封底。
文件必须用英语或法语书写,如有必要,也可以用第三种语言印刷。中国的ATA单证册用英文和中文印刷。
(3)ATA单证册制度《货物暂时进口公约》和《ATA公约》建立了一套简单有效的制度,供各成员国海关、货主和有关组织共同遵守,以简化成员国货物暂时进出境的各类进出境手续,为货物暂时进出口提供有限的便利。ATA单证册制度之所以能最大限度地简化货物临时进出口的各种繁琐手续,是因为实行了以下两项措施:①使用了ATA单证册。ATA单证册是国际统一的报关单证。如果某个国家的商人要运输一批展品到另一个国家参展,商人只需要在本国申请一份ATA单证册,就可以凭该单证向本国海关申报暂时出口,无需填写报关单。商人持单证册向进口国海关申报临时进口,无需填写报关单,甚至无需办理海关担保手续,也无需缴纳保证金;展览结束,展品复运出境时,也可以凭此证件簿申报出境;展览回国后,商人仍持单证册向本国海关申报。即使展品在其他第三国临时过境,也不用填写报关单、保证书等。进出第三国。
因此,ATA单证册实际上是暂时进出口货物在缔约国家(地区)之间自由通行的通行证。
②建立了国际担保链体系。这个担保链系统由各国担保协会、一般指定的商会组成,由国际商会(1BCC)国际局管理。它通常被称为“ATA/IBCC担保链系统”。ATA/IBC C担保链系统的担保协会成员,作为成员国海关的担保人,对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可能支付的进口税及其他税项的标的物进行担保。公约各缔约方有一个担保协会,称为国家担保协会,总担保协会也是发行协会,负责发行该国的ATA单证册。为了成为ATA/IBCC担保链体系的成员,担保协会必须得到该国海关和国际商会国际局的批准。中国国际商会是ATA单证册在中国的担保协会和签发协会。
ATA单证册和A-D NIBCC担保链系统的结合构成了ATA单证册系统。
(四)ATA单证册的使用日期①ATA单证册的正常使用流程:持证人向发卡协会提出申请,支付一定的手续费,根据发卡协会的规定要求担保。发行协会审核后发行ATA单证册;持有人在出口国暂时出口货物,凭“ATA单证册”暂时进口到进口国,进口国海关查验签字后放行;货物为特定目的临时进口后,从进口国复运出境,再复运至原出口国;持证人将把各海关签署的用过的ATA单证册交回原发证机构。ATA纪录片整个使用过程到此结束。
②ATA单证册未正常使用:一般可能有两种使用异常的情况。一是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复出口,导致临时进口国海关对货物征税的问题;二是ATA单证册持有人未遵守临时进口国相关海关规定,导致临时进口国海关对持有人罚款的问题。在这两种情况下,临时进口国海关均可向国内担保协会提出索赔;进口国临时担保协会代被许可人缴纳税款和罚款后,可以向出口国临时担保协会追偿;出口国担保协会临时垫付款项后,可以向持有人追偿。持证人交钱后,ATA单证册的整个使用过程到此结束。如果一个国家的发行协会和担保协会是两个不同的单位,那么暂时进口国的担保协会先向暂时出口国的担保协会追偿,再由担保协会向该国的发行协会追偿。持票人拒绝付款的,担保协会或者发卡协会可以要求持票人的担保银行或者保险公司付款。如果后者也拒绝付款,将采取法律行动。
(二)特点临时进出口货物具有以下特点:
1。有条件暂时免征税费暂时进出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境时,不必缴纳进出口税费。
但是,这是一种有条件的暂时免缴。一般来说,条件是:进口收货人或者出口发货人向海关保证,暂时进出口的货物只用于海关法律法规认可的特定用途,除使用中的正常损耗外,在规定的期限内以原状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一旦进口收货人或出口发货人改变具体使用目的或未按规定期限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或非正常改变货物形状,海关将对货物征收进出口税,并可视进出口商是否违反海关法规对进出口商进行相应处罚。
海关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保护措施主要是要求暂时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商向海关提供至少相当于进出口税的保证金。
临时进出口货物实行ATA单证册制度的,按照ATA/IBCC担保链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免领进出口许可证。暂时进出口货物不是实际进出口货物,经海关放行后不能在一国关境内外自由流通。因此,一国的贸易管制措施不适用于这些商品。《货物暂时进口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
和《京都公约》都有关于暂时进出口货物免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规定。我国海关还规定,暂时进出口货物,只要符合海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免于进出境,均可免交进出口许可证。
但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关的规定中规定的进出口许可证的豁免是指经济许可证,不包括一国出于公共道德、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原因而实施的出入境管制制度。这些方面的出入境限制仍按各国有关出入境法规办理,即应持出入境许可证出入境的,仍应向海关交验许可证。
3。具体进出境目的一国海关允许货物进出境,不征收税费,也不要求提交许可证。根本原因是这些货物进出一国关境是为了特定的目的。这种特定目的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并且有利于国家对外经济文化交流。比如展品的临时出入境,特别是国际博览会、经济文化展、艺术节、国际会议等。这些国际交流活动极大地促进了一个国家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比如合作拍摄,新闻纪录片等需要带入一个国家的专业设备。
4。为特定目的在规定期限内将货物复运进出境的。一旦达到目的,就要把货物运出境或者运回国。因此,在各国海关临时进出口的管理规定中,根据临时进出口货物的不同用途,规定了不同的临时进出口期限,并规定货物必须以原状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我国《海关法》规定,暂时进出口货物应当在6个月内复运进出境,可以申请延期。此外,具体的海关条例和规则规定了展品、集装箱箱体、卸下的加工货物和其他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时间。
货物以原状复运进出境是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一大特点。
这一特点不仅表明该类货物只能用于特定的进出口用途,与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加工货物、特定免税货物严格区分,而且货物的进出口方承担法律责任,即一旦货物不按原样复运进出境,其性质就会发生变化。海关可以按照规定采取追缴税款、提交许可证、罚款等措施。
5。海关手续应按货物的实际用途办理。虽然对暂时进出口货物在规定期限内以原状复运进出境有严格限制,但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经海关批准,这些货物可以改变“特定进出口用途”,成为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加工货物或特定免税货物。例如,展览结束后,一些人购买展品。只要买家在展品规定的临时进口期限内向海关申报,提交进口许可证,缴纳关税,展品就转化为一般进出口货物。如果买方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并已完成减免税证明并提交相关许可文件,则该展品将转化为特定减免税商品。
海关对暂时批准的进出口货物有后续监管要求。因此,所有临时批准进出口的货物都必须由货物的进出口商根据货物的不同情况进行核销和清关。
(3)拟暂时进出口的货物种类繁多,申请暂时进出口的理由也各不相同。除此之外,还可以暂缓缴税,免执照。因此,这类货物一直是各国海关监管的难点和重点。
各国海关对暂准进出口货物也有各自的监管制度,海关手续如单证、担保等也各不相同。为了协调各国海关法规,简化手续,便利进出口,世界海关组织及其前身海关合作理事会在1954年至1972年间,就各种货物的暂时进出口问题,签署了12个国际公约和ATA公约。1990年,世界海关组织对上述13个国际公约进行了修订和合并,通过了《货物暂时进口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货物暂时进口公约》将国际通行的暂时进出口货物分为12类。中国已加入《ATA公约》、《货物临时进口公约》及其附录B1《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使用的货物的附录》。这意味着我国通过海关对进口展览水晶的监管,对进口展览水晶的监管与国际上对展品的监管是一致的。至于其他暂时进出口货物,我国仍然按照我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以下是展品、修理货物、集装箱、暂时进出口货物等四类与暂时进出口相关的货物,以及A1rA单证在中国的适用范围:
1。进出口展览水晶
(1)进口展览水晶主要包括:展览或演示用的货物、物品,机器或器具演示所需的物品。
以下物品虽不属于展品,但与展览活动有关,也可免税:代表展品的小样、食品或饮料样品(不含酒类),但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①参展商免费提供,并在展览期间向观众发放或免费消费;(2)单价明显很小,只用广告样片;③无商业价值,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④食品饮料的样品虽然不是最小零售包装容量,但确实是在展示活动中消耗的。
与展览活动有关的下列物品也可以有条件免税:①用于演示所展示的机器或器具的操作,并在演示过程中消耗或损坏的材料;②参展商为搭建、装饰或装修展位而进口的一次性廉价物品,如油漆、涂料、壁纸等;③宣传印刷品、商业目录、小册子、价目表、广告海报、广告日历、无框照片等。由参展商免费提供并在展会期间派发的与展会活动相关的;④各种国际会议使用的或与之相关的文件、记录、表格等。
以上物品未用完的,应当复运出境,否则应当缴纳关税。
下列货物虽用于展览活动,但不属于展品:①展览期间销售的小件物品应计入一般进出口货物;②展会期间使用的酒精饮料、烟草制品、燃料,虽不按一般进出口货物管理,但要缴纳关税。其中,展商携带入境的酒类和烟草制品按入境旅客携带物品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出口展览水晶主要包括国内单位出国举办展览或参加国外博览会、展览会时运出的展品,以及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宣传品、装饰品、招待费等公共物品。与展览活动相关的小水晶销售和展览产品,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应当提交许可证。
(3)展览水晶临时进出境时限。进口展品临时进境时限为6个月,即展览水晶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运出。如需延长复运期限,应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出口展览水晶暂时出境的期限,按照海关规定的暂时进出口期限办理,即展览水晶自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进境。如需延长复关期限,应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2。入库和出库维修项目
(1)入库和出库维修项目的适用范围。进出境维修物品,是指运输出境或者运入境内进行维修,然后再运输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海关将把它们作为暂时进出口货物管理。修理项目分为原进口产品运出修理和原中国出口产品运入修理两类。原装进口产品可以运出境维修,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原装进口产品在保修期内运出境维修;二是原装进口产品在保修期内运出国内维修。
(2)维修物品临时出入境时限。修理后的物品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暂时进出口期限办理,即自装运或者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确需延长复运期限的,经批准后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进出境集装箱箱体
(1)进出境集装箱箱体的适用范围。集装箱箱体既是运输设备,也是货物。当货物装入进出口集装箱时,箱体作为一种运输设备;企业买卖出口集装箱时,箱体与普通进出口货物相同。集装箱箱可能同时既是运输设备又是进出口货物。
此时,为进口而购买或为出口而出售的集装箱装载的是进出口货物。
集装箱箱体作为货物的一次性进出口使用,但一般情况下,作为临时出入境的运输设备使用。
(2)集装箱箱体临时进出境时限。根据《海关进出口集装箱条例》等相关规定,暂时进境的集装箱应在3个月内复运出境。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复运出境的,应当向海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到期后不能复运出境的,转为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办理进口申报和纳税手续。
4。暂时进出口货物
(一)暂时进出口货物的适用范围根据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监管规定,暂时进口货物主要分为以下三类:①摄影器材、胶片、胶卷、录像带、车辆、服装、道具等。,为拍摄电影、录像、图片、幻灯片而带入境内的;②装备、道具、服装、交通工具、动物等。运入我国进行体育比赛和文艺演出的;③各种设备、仪器、工具、教学设备、车辆等。运入中国进行工程建设、学术技术交流和讲学。
根据海关对其他允许暂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规定,下列货物也属于暂时进出口货物的范围:①展示我国境内商业机构进口的样品,待复出口;②外国常驻机构暂时进出口的公共物品;③临时进出口样品和广告水晶;④租赁期限在一年以下的租赁贸易进出口货物,属于临时进出口货物性质。但根据报关单的规范,实践中租赁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货物被专门归入一类。
(二)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约定期限根据《海关法》、《暂时进口货物海关监管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暂时进出口货物应当在6日、6个月内复运出境。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复运出境的,应当向海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延长期最长一般不超过6个月。
5。ATA单证册
(1)ATA单证册在中国的适用范围。1993年,中国加入了ATA公约及其有关展览和交易会的相关公约,货物临时进口公约及其附录A,关于临时进口单证的附录A,以及附录B1,附录B,展览、交易会、会议等,因此,在中国,ATA单证册的使用仅限于展览、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项下的货物。对于其他货物,中国海关不接受ATA单证册进行进出口申报。
(2)ATA单证册的有效期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缔约方的发证机构不得签发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超过一年的ATA单证册。因此,ATA单证册的有效期最多为一年。但中国海关只接受使用ATA单证册的展品及相关货物进出口申报。因此,ATA单证册项下货物的临时进出口期限为自货物进出境之日起六个月。超过6个月的,须经直属海关批准。
有特殊情况超过一年的,需要海关总署批准。
(四)报关要点
1。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暂时进出境有不同的原因。清楚地知道原因是报关成功的关键;
2。在进出口报关过程中,应向海关收集必要的支持文件,用于进出口报关的复运;
3。允许暂免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但不允许社会保障和环境保护许可证;
4。修理费用和材料费应当在修理后的货物复运进境时同时申报;5.临时进出口货物的规定期限不同,需要在规定的临时进出口期限内复运进出境,并办理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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