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意见解决农村教师结构性短缺问题

福建出台意见解决农村教师结构性短缺问题,第1张

福建出台意见解决农村教师结构性短缺问题,第2张

记者24日获悉,我省将逐步提高农村教职工编制标准,待遇水平将与当地公务员接轨。另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教,可以实现直接转岗定级,薪级定高一级。从明年起,城镇中小学教师必须有教学经验,才能评职称。


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了上述政策,力争到2012年基本解决全省农村教师结构性短缺问题。

乡村教师三年增加了6500人。

《意见》提出,城市、县乡、农村初中统一按照教职工与学生之比(教职工与学生之比)1: 13.5配备教职工;小学生200人以上的学校,按照教职工与学生1: 19.5的比例配备教职工;31-200人的学校按照1: 1.7的班师比配备教师;10-30个学生至少配两个老师,10个学生以下配一个老师。

新编制标准实施后,前三年,全省将增加编制6500人。同时,教育部门将着手清理归还占用的教职工编制,各类在册离岗人员要求限期归队或离校。我省计划用5年时间基本实现乡村教师结构合理,教师编制数、实有数和财政供养数相对应。

农村的大学生直接授课,变得正规,分级。

《意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及以下中小学任教。就业后可实现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的薪级定为1级。

此外,该省将实施农村教师学费补偿计划。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本科毕业生到部分指定县(市)、镇及以下农村中小学任教,服务期5年。其间,政府将逐年退还高校毕业生学费,按每人每年5000元计算,连续四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镇教师不教书不能评职称。

从2009年起,是否具有教师教学经验将是城市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的硬性标准。

《意见》规定,城市中小学中高级教师的评聘应当具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或者3年以上薄弱学校工作经历。其中,城市义务教育学校高级教师的评聘应具有两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

为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我省将组织城乡教育交流,选派优秀城镇教师到农村任教。各地将参照当地干部到农村工作的补贴标准,每月给予支教教师一定的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

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

《意见》提出,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职工工资经费纳入政府预算,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实现县(市、区)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

同时,确保落实公办学校教师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政策。省政府要求,各市县(区)要按规定比例和标准足额为中小学教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民办学校教师也将全面实行签约制。我省将制定民办学校教职工聘用合同范本。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聘用的教职工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兑现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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