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自考“公司法”第二章笔记

09年自考“公司法”第二章笔记,第1张

09年自考“公司法”第二章笔记,第2张

第二章:公司法简史。知识点
1。公司法起源于17世纪初海上贸易发达的国家,其中英国影响较大。英国最早的商业组织,被称为公司,是一个殖民地公司。英美学者认为英国东印度公司是现代股份公司的鼻祖,而中国学者支持德国人里希曼的说法,认为现代股份公司起源于1602年17世纪初的荷兰东印度公司。
2。早期英美公司立法的主要分水岭是南海泡沫,这也是英国在1720年仓促通过《泡沫法案》的真正原因。
3。1843年,格兰斯顿成为皇家贸易委员会主席,促成了划时代的《合伙公司法》(1844年)的颁布,该法案采用了三项原则:(1)成员人数最少;(二)通过登记设立法人的程序已经确立;(3)确立了公司充分披露的原则。
4。在美国早期,有关公司的立法属于州立法的范围。
5。法国最早提出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资本。
6。《欧洲公司条例》具体条件:适用对象必须是跨国公司,必须在其总部所在的成员国注册,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12万欧元等。
7。中国历上第一部公司法是《公司法》。
8。2002年,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旨在结束低道德标准和虚假利润时代的企业改革法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9。德国对世界公司法发展的第一个重要贡献是1892年颁布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德国也成为第一个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家。
10。法国国王路易十四于1673年颁布了《商事条例》,开创了公司立法的先河,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规定公司有两种组织形式:普通公司和合资公司。法国公司法是当代最新的公司法之一,颁布于1966年。
二。回忆
(一)1948年以来英国公司立法的特点:
1。政府的有形之手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管。
2。公司立法从以人为本转变为以社会为本。
(二)法国公司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公司设立的原则是不断发展的。
2。首先提出资本决定原则。
3。关于公积金的规定很有创意,被各国公司法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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