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自考“公司法”第四章笔记

09年自考“公司法”第四章笔记,第1张

09年自考“公司法”第四章笔记,第2张

第四章:公司资本
一、知识点:
1。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1)法定资本制度:大陆法系国家首创。确定资本制度。限定资本制
(2)授权资本制:由英美法系国家创立。《公司章程》所载资本金额将分期发行,公司董事会将在授权额度下按要求发行,相应产生多份认购。
(3)折中资本制,公司章程所载资本金额首次不低于一定比例,剩余金额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必要时发行,相应产生多份认购。
2。相关概念的区别:
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是公司章程中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
公司资产:指由公司支配的公司全部资产。
股权:公司的资产。股本全称。是政府批准的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股东认购的公司财产总额。
注册资本:在中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的实缴出资额或股本总额。
已发行资本:指公司在注资额内发行的资本总额,由股东根据法律或公司章程认购。
实收(实收)资本:指全体股东实际缴纳或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
催缴资本:又称未收资本,是指股东已认购但未支付股价的那部分资本,公司可以随时向股东催缴。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4。我国公司法允许的公司资本形式不包括劳动、信用和管理技能。
二。回忆:
(一)简述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
我国法律对公司资本的规定接近法定资本制,但与大陆法系不完全相同。
(1)国内公司和国外公司的资本制度不同:法定注册资本概念不同。内资的出资额为全体股东实缴出资额之和;外资注入是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股东以不同的方式出资。内资必须在公司正式成立前一次性缴足;根据合资合同或章程的规定,外资可以在公司成立前后分期缴纳各自的出资额。
(2)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也有区别:股份公司的资本制度比有限公司严格。
(二)简述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
(1)董事会制定公司减资方案。
(二)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五)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注:公司增资、减资、合并程序都一样,记一个就行)
(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增资应具备的条件(新法)
三、新法:
公司资本问题主要涉及公司资本制度、出资和出资三个方面。
(一)公司的资本制度:
公司为了独立承担对外责任,需要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而这个财产来源于出资。如果出资人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了其所要出资的数额,且公司章程是在设立时登记的,那么公司章程中记载的虚拟出资总额就是所谓的“注册资本”。我们将出资分为发行、认缴和缴付三个阶段,可分为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br/】我国公司法修改前,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一次认缴,一次缴纳,否则不能成立公司。新法颁布采用折衷资本制。
有限公司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出资额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出资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全额支付。
股份
(一)发起设立: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全额支付。股款未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发售。
(2)募集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1。最低注册资本:
类型
最低注册资本
有限公司
3万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0万元
股份制分公司
50家证券公司
商业银行
根据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5000万元、1亿元、5亿元三种类型(1)10亿家全国性商业银行;(2)城市1亿;(3)农村5000万元。
拍卖公司
(1)一般,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2)文物,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出资方式及程序:
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评估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出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二)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 (3)劳务不得作为出资,合伙企业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
办理出资手续
(1)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
(二)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的方式。
(3)出资足额缴纳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
3。虚假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一)未足额缴纳的,应当向公司偿还,并向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应当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补足,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份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由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实际出资未达到法定最低首期付款额的,不能成立公司,出资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有限公司的出资人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外债承担连带责任,虚假出资人对其他未违约的出资人承担公司章程规定的违约责任。
公司破产时,如发现虚假出资,属于上述(1)的,由虚假出资人补足差额,计入公司破产财产,换句话说,此时仍承担有限责任;属于第(二)类的,不设立公司,有限公司的出资人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不设立公司就意味着公司和出资人的财产没有分离。
4。抽逃出资:
股东财产应与公司财产分开。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出资后,不得抽回其股本,但未按时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时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定不设立公司的除外。
抽逃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额5%-10%的罚款。※5。出资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该出资的权利;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股东股权转让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
(三)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即公司成立时,公司资本总额应记载在公司章程中,并应全额认缴或募集。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公司方可成立。
2。资本保持原则:
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应始终保持资产与其资本相等,即要求公司的实际资产与公司资本有真实的对应关系。为此,公司作出如下规定:
(1)公司成立后,股东和发起人不得抽回出资。
(2)禁止低价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因为低价发行会导致实际资产少于资本,所以只能等额发行或溢价发行,不计入公司资本,而列为公司资本公积;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股票溢价发行不需要经过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
(3)提取法定公积金。根据规定,公司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增加资本。
(四)亏损或无利润时,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
※(5)限制股份回购: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购买自己的股份,因为: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意味着公司以实物换取虚拟资本,实际上减少了公司可以用来清偿债务的实物。但在下列情况下,允许公司回购股份: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向公司员工奖励股份;由于股东反对股东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因第项至第项所列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有第(一)、(二)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根据第项取得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付;收购的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给员工。
(六)公司不得接受其股份作为抵押标的。【/br/】公司接受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标的,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公司只能行使股票的质押权以获得优先受偿权,即公司股票被拍卖、变卖,但实际上债务人的财务并未用于清偿,而是将公司股票变现为财产;如果是折价,其实就是股份回购。因此,本款中有一项禁止性规定。
3。资本不变原则(增资减资)
增资按照公司设立时出资的规定办理。减资可能导致公司对外偿债能力的降低,因此有债权人保护程序,具体为:
(1)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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