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自考“金融法”第五章笔记

09年自考“金融法”第五章笔记,第1张

09年自考“金融法”第五章笔记,第2张

第五章贷款法律制度
第一节贷款通则概述
贷款通则的管理范围: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贷款人是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社及其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节中国金融机构贷款种类和利率管理
1。贷款类型
(1)按贷款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2)按无抵押贷款分类:
信用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借款人的信誉为基础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是无抵押的,风险由银行或金融机构承担。
担保贷款包括三种形式: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在借款人未按《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还款时,以第三方承担一般或连带保证责任为前提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根据《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根据
(4)发放的贷款,按贷款风险主体分类: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5)其他类型的批准贷款(短期贷款、信用证贷款、信用卡贷款、贴息援助贷款)
2。商业银行贷款期限
自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自贴现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计算。
3。贷款展期:如果不能按时还款,就要申请贷款展期。
展期限制主要包括:
(1)短期贷款累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2)中期贷款累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3)长期贷款累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获批准的,贷款自到期日起划入逾期贷款账户
4。贷款利率及信息管理:
(1)贷款人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的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免责合同中注明的利率为双方约定的利率【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贷款利息。
(3)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从2004年1月1日起,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原合同利率上浮50%-100%。同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4)贷款人和借款人应按借据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时收取或支付利息
(5)贷款贴息坚持“谁决定谁支付利息”的原则
(6)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 减、缓或免息:贷款人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减、缓或免息。
第三节借款合同当事人1。借款人资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不包括外国人(外国政府、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
2。借款人的权利:(1)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申请贷款,并根据条件获得贷款;(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4)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和报告有关情况。(5)在取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3。借款人的义务:(1)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2)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及相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监督;(3)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4)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及时还清贷款本息;(5)将全部或部分债务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取得贷款人的同意;(6)发生危及贷款人债权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4。对借款人的限制
(1)不得从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行获得贷款。
(2)无虚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应当向贷款人提供。
(3)不得以贷款从事股权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得利用贷款从事证券期货投机活动。
(五)除依法取得房地产经营资格的借款人外,不得利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房地产经营资格的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活动。
(6)禁止为获取非法收入而将贷款用于借贷。
(七)外币贷款的使用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8)不得使用欺诈手段获取贷款。
5。贷款通则中的贷款人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贷款业务,并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执照》,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目前,我国实行贷款业务专营制度。
6。贷款人权利
(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贷款有关的资料;
(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是否贷款、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3)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4)按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中划收贷款本息;
(5)借款人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贷款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
(6)当贷款将遭受或已经遭受损失时,可根据合同采取措施防止贷款遭受损失。
按照贷款条件和程序自主审批贷款,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但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除外。
7。贷款人的义务
(1)公布所经营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2)贷款审查的信贷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要公开。
(3)贷款人应考虑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并及时回复是否贷款。短期贷款的回复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中长期贷款的回复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予以保密,依法查询的除外。
8。贷款通则中对贷款人的限制
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向关联方发放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的规定。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2)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4)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5)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许可的;
(六)在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制度变迁过程中,未清偿原贷款债务、落实原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7)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第四节贷款程序与监管
不良贷款分类:
不良贷款是指不良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
坏账贷款是指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被列为坏账的贷款。【/br/】呆滞贷款是指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且超过规定期限未归还的贷款,或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止,虽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规定期限的贷款(不含不良贷款)。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到期(含展期后)尚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各类银行全面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即五级考核标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后三者为不良贷款)
第五节贷款责任制和债券保全
贷款主办银行制度
借款人应与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开立基本账户的贷款人建立贷款主办关系。借款人如有企业分立、股份制改造、重大项目建设等重大经济活动,应事先征求主办行的意见。,这涉及到信贷资金的使用和安全。一个借款人只能有一个贷款牵头行,牵头行应随着基本账户的变更而变更。主办行不含资金,但应按规定有计划地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为借款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代理等金融服务。主办银行的制度和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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