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自考“公司法”第七章笔记

09年自考“公司法”第七章笔记,第1张

09年自考“公司法”第七章笔记,第2张

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一、知识点:
1。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部:存续(派生)和解散(新设)。
2。公司形式变更的特征:(1)法人资格的连续性。(2)单向换向。(3)程序法的定性。
3。公司形式变更有四个作用:(1)公司维护。(2)业务连续性。(3)简化程序。(4)降低成本。
4。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当注意:(1)净资产折股。(二)国有资产折股。(三)增资扩股。(四)债权债务的承担。
5。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国有资产折算比例不得低于65%。
2。回忆:
(1)简述公司分立时如何保护债权人:公司分立程序:
1。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未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处以1万至10万的罚款。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如不履行,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照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二)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公司设立条件,按照《公司法》股份公司设立程序办理。
2。有限公司依法被批准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股份总额应当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3。原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承继。
(三)国有资产转股要求:
1。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时,必须经过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后,将净资产一并折股,不能分割股份性质。
2。国有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革时,应确保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控股地位。
3。国有资产折股时,不应低估。一般情况下,经评估确认的资产应转为国有股份。
三。新法:
(1)公司联合生产与分立:
公司合并(吸收、新设)公司公开(派生、新设)
类型1。吸收合并:一家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方终止。
2。新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立一个新公司。1.派生和分立:原公司以其部分资产设立一个或多个新的原则,原公司存续。
2。新设和分立:公司的全部资产分别分配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程序
(一)签署合并或者分立协议。
(2)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需要批准股份公司合并或分立。
(3)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4)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债权人保护程序(类似于公司减资):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否则不得合并或者分立公司。
(6)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法律效力
债权债务一般转移到新公司。合并后,公司对原合同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债权人和债务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公司形式变更:
1。有限公司可以改为股份公司,但必须符合股份公司的条件;反之亦然,达拉斯到礼堂
2。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公开发行股票增资时,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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