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一般情况下银行的工资流水清单属于上述法规第二条第一项的“工资支付凭证”,可以证明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发放工资的单位与实际从事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话,应当还要考虑整个证据链才能够算作认定劳动关系的确凿证据。其中包括考勤表、与单位负责人的谈话录音、工作制服、工作牌等。
二、认定劳动关系的要素是什么?
第一,双方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曾某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澳某尔公司属于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应受法律、相关法规的约束。
第二,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曾广峰与澳某尔公司订立的《劳务雇佣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主要为各项规章制度适用曾广锋。
第三,劳动者从事的业务内容符合用人单位业务需求。曾某锋在澳某尔公司从事长期性、稳定性的工作且按月领取报酬,并非劳务合同中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
停薪留职相当于现场很多企业经济不景气时保留员工身份,并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保,但允许员工到其他企业就职。这种情况下,涉及到购买社保的单位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问题,这种情况通常是劳动者没有及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新用人单位不愿意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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