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故意毁坏财物罪怎么处理?
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故意毁坏财物罪怎么处理?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罚: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相关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
二、毁坏他人财物构成什么罪?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般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会有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就是不构成犯罪。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9条的规定拘留、罚款。”
那么第二,这构成刑事犯罪。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那么他就构成了犯罪。那么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了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了或损坏公私财物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数额较大”一般是一万以上不满五万;“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如果构成犯罪,则涉嫌的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达到一定数额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即立案标准是五千元,涉案金额在五千元以上,可以按照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涉案金额在五千元以下,不构成犯罪,但是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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