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危险驾驶案件关键证据审查的证据要求
根据危险驾驶案件查证犯罪事实部分的证据结构特点及繁简程度不同,可以分为追逐竞驶型、醉酒驾驶型、客运违规型、危化品违规运输型四大类型。
(一)追逐竞驶型案件,是指被告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两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在公路、城市道路或者其他道路上竞相行驶,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案件。
此类案件的特点是道路监控视频、车辆速度鉴定、证人证言等能够直接证明追逐竞驶行为。
该类型案件在查证时包括的基本证据是:
(1)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
(2)道路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以及其他视频资料、视频截图;
(3)目击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
(五)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
被查获的车辆上有同行人员的,还应当及时固定证人证言。
(二)醉酒驾驶型案件,是指被告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案件。
此类案件的特点是,通过酒精测试结果能直接证明醉酒驾驶行为。
该类型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应当包括的基本证据是(1)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
(3)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4)被查获的车辆上有同行人员的,还应当及时固定证人证言。
被告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血样之前逃脱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后,公安机关强制对被告人进行酒精测试的,还应当注意包括行政强制凭证。
如果涉事车辆出现交通事故,可采集被害人陈述,对事故情况及醉酒驾驶情况进行说明。
当出现饮酒后临时移动车辆的情形时,还应注意围绕车辆移动的地点、线路、轨迹等事实包括证据,证明上述事项的基本证据为车辆行驶线路图、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及其他视频资料等。
(三)客运违规型案件,是指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案件。
此类案件的特点是,需要查明机动车的校车、客车性质,以及判断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问题。
该类型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应当包括的基本证据是:
(1)证明该车辆为从事校车业务的证据:
校车运营合同、雇佣合同、校车运营结算单等;
证明车辆为从事旅客运输的证据:
客运合同、客运结算单、营收日报表、道路运输证、运输费用结算凭证等;
(2)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超载、超速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
(3)道路监控视频、车内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以及其他视频资料、视频截图;
(4)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供述。
(四)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型案件,是指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案件。
此类案件的特点是具有行政违法性。
该类型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应当包括的基本证据是:
(1)理化检验报告、危险化学品目录;
(2)危险品称重记录;
(3)道路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以及其他视频资料、视频截图;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
(6)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
其中,危险品的理化检验报告及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品称重记录对查证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及时、完整地包括。
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危险化学品泄露的,还应当注意包括环境监测报告书等证据,以便证明危险化学品泄露对环境所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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