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小孩离婚判给谁?

一般情况小孩离婚判给谁?,第1张

一、一般情况小孩离婚判给谁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这样的话,法院离婚判孩子会参照一下几种情况综合判断。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其中第5点与第6点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三)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随谁生活发生争议的,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八周岁以上的小孩,已经可以准确理解大人的话,可以准确表达自己的想法。所以,离婚时法院法官要亲自询问小孩意见,需要带小孩带法院办公室来。小孩想跟谁生活,法院就判决给谁。

(四)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二、孩子离婚后可以改姓吗?

离婚了孩子可以改姓。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情形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若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合意的,法院按照其协议判决,如果没有达成合意,法院判决时会考虑年龄、性别等因素综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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