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抚养能力的条件是怎么判定
一、没有抚养能力的条件是怎么判定
无抚养能力就是养不起孩子,大多数情况下是指身体缺陷不能工作或者精神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对于孩子的抚养无能为力,即无抚养能力。
无力抚养孩子的条件必须是经济上有严重困难或是身体上有其他不能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严重疾病,否则在哺乳期内的未成年子女必须由母方抚养,只有在哺乳期之后才能自由选择。如果想要法官认定为无力抚养,必须在相关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自己的身体状况或经济状况。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考虑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因素有哪些?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我国法律规定,无法抚养孩子的条件必须是严重经济困难或其他不能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严重身体疾病,否则母乳喂养期间的未成年孩子必须由母亲抚养,只有如果可以在母乳喂养期后自由选择。如果想让法官确定无法抚养,必须在相关部门出具证明,以证明身体或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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