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遂的处罚规定

刑法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遂的处罚规定,第1张

一、刑法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遂的处罚规定

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于本罪是侵犯身体健康的犯罪,所以,情节严重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被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人数较多;

(2)导致出卖者死亡或者身体遭受严重伤害。

刑法将本罪规定在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之间,意味着本罪的法益与故意伤害罪的法益相同。但是,如果认为本罪的法益是他人生理机能的健全或者人体器官的完整性,那么,只要有被害人的真实承诺,组织出卖他人器官用于移植的行为,便阻却违法性,因而不成立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情节严重有哪些

就目前来讲,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具备其一即符合“情节严重”:

(1)3次以上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

(2)组织10人以上出卖人体器官的;

(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

(4)采取拘禁、强迫、欺骗等手段,迫使他人同意出卖器官的;

(5)组织他人跨国进行器官移植的;

(6)组织出卖人体器官非法获利数额达20万元以上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的“组织”行为并不受手段的限制,无论是供体积极寻求出卖,还是在欺骗、利诱、强迫等手段下被迫同意出卖,只要供体最终同意出卖器官即构成本罪。只有在供体不同意而强行摘取时,才转化为其他罪名。还需注意的是,对本罪“组织”行为的认定不存在人数上的限制。即使只组织一人或为一人“牵线搭桥”后即被查处,也构成本罪,只是在量刑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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