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五十个以下的股东(个人或者集体)出资进行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缴纳的(认缴)的出资额为依据,承担相应的责任。当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时候,根据认缴的资金来进行承担责任。因此,对于企业初期而言,股东的资金是其运作的根本,为保证稳定性,我国《公司法》中的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后,股东不可以随意抽逃资金,退股。但是这条规定并不是说明,股东没有权利退出公司,当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根据股东退出机制,股东可以撤资,这样子有利于依法维护中小股东的相关利益,保证公司的良性健康发展。
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退出公司,一是股权转让,二是直接退股。公司依法解散的时候,股东在履行清算程序之后,按照其所认缴的资金比例,依法分配公司的财产。由此可以发现,股东拥有退出的权利。
1. 股权转让退出:
《公司法》中的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股权的转让,退出公司,股权的转让的对象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股东以外的人。
(1)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是可以进行股权的转让。一般而言,股东之间的股权的转让,双方在协商一定的情况下,根据合理的价格,进行股权的转让,转让之后,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告知股东,修改相关章程。
(2)转让对象为股东以外的人,第七十二条中的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如果转让的对象是股东以外的人,这种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经过超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之后,才可以进行转让。同时股东需要就其转让股权事宜,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后,三十日之内对同意与否进行说明,逾期则视为同意。如果有超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进行购买当事人所持有的股份,否则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中对于股份转让的规定:《公司法》中的第72条中的第4款中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对于股东的退出机制有着其他的规定,法律尊重其规定。
2. 当然对于股权的特殊规定的,比方法定情形,可以申请退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以下三个情形是可以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
《公司法》中的第75条明确说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股东的退股的权利。当发生下列情形的时候,可以对股东会中反对退出的股东要求按照合理的价格进行收购相应的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没有对股东分配利润(红利)的,同时在此期间公司持续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方式的,可以进行退出申请。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或者是转让主要财产,有一定证据可以说明上述相关问题的,可以申请退出。
(3)根据公司的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出现了届满,解散等事由的时候,股东会议通过修改章程决议存续的,此时股东可以申请退出。
如果公司股东会议结束之后的六十日之内,股东和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无法达成股权收购协议情形,股东可以在九十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应的诉讼,请求法院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
因此可以发现,公司的股东拥有退股的权利,但是必须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无故或者没有根据的提出退出机制,是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的。
3. 公司解散而退股
在法律层面而言,公司解散其取得效果就是退股市一样的。
以上就是发生退股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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