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法律资格申请和证书颁发
达到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应当自2008年12月1日起20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报名资格条件放宽的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异地报考的报考人员,应当自12月1日起,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成绩通知书,在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报名材料转入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009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达到合格分数线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措施另行通知。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当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香港、澳门机构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居住在台湾省本岛的台湾省居民,在收到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并办理法律职业资格后,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今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2)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名资格条件和放宽合格分数线要求的报考人员,需提供本人户口簿(核实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核实后退回)及复印件;
(4)近期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3张,同底片;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司法部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经审查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资格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