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代建制项目实践中若干问题的再探讨

对代建制项目实践中若干问题的再探讨,第1张

对代建制项目实践中若干问题的再探讨,第2张

一、投资者、代理商和用户应重视前期投资咨询工作,转变观念
,充分认识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性。代建制的本质是充分利用社会专业机构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从国内外项目管理的经验来看,项目的投资咨询是项目成败的关键环节。也就是说,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评估、建筑方案设计,尤其是初步设计和投资预算审核,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这是政府投资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代建方和使用方应该注意的最重要的问题。但目前这一关键点并没有引起重视,而是追求过程和形式,或者片面强调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过程管理和成本控制。为实现这一目标,《办法》规定的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讨论。建议:
1。因为前期工作的目的是明确建设目标,确定建设投资和标准,市发改委的责任和决策权很大,代建方在现阶段无法履行作为项目法人的建设职责。所以我们认为前期是咨询的概念,后期是施工的范畴。在项目前期,应委托专业咨询机构配合NDRC的工作。经过一定阶段(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或初步设计审查等。)有明确的招标条件,才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这样从程序和制度约束方面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会更好。前期咨询的范围和费用参照《办法》规定的前期建设内容和条款。
2。建设费(包括前期咨询费)的标准还不清楚。代建管理的收费要合理,使代建方能够专注于项目投资和质量的控制和管理。如果按照财政局蔡健[2002]394号文件中“甲方代管理费”的计算方法(该费用等于总投资的1-2%),严格意义上不能反映实际工作情况。主要原因是:代建管理在法律地位和建设管理责任上与代建管理有本质区别,而“代甲方收取管理费”所反映的工作是协助办理和对项目建设提出建议,不考虑资金的使用。无论从其法人地位还是直接经营项目来看,代理人的责任、风险和工作量都远大于甲方管理的,建议在此基础上明确或约定工程造价的标准。根据项目的投资水平和难易程度,按占建设总投资的比例,应达到2-4%的水平。后期建设费用也可以直接按照建设费用的比例计算。
3。前期咨询费和后期施工费的不平衡也是应该注意的问题。施工过程是一个项目管理过程。我们认为前期的施工工作在工作责任和工作量上大于后期的施工管理,在工作周期上基本相当。对于一些小规模的建设项目,前期的工作时间有时会大于建设周期。因此,建议将两个阶段的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调整为6?4的关系。
4。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中,征地拆迁等非专业技术管理的内容不得进入代建范围。
二。改变政府审批建设投资绝对化的观念
目前政府审批的投资额一般是可行性研究报告不超过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的估算不允许超过初步设计概算,这就需要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对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科学决策,但这是不现实的。通过前期的咨询工作,很可能会有一个大的变化,体现在投资有可能减少或者增加。这里不排除原有的一些争取少报或有意漏报项目的做法带来的问题。因此,应允许调整项目建议书批准的投资额。
第三,为代理人的合法地位创造条件,真正使代理工作进入良性循环。
1。要做好项目投资咨询,就要选择专业的咨询机构来完成。但客观来说,代理方实际上是项目法人,其本身作为法人咨询机构的条件客观上是不具备的。我们认为,《办法》对此没有给出解决办法,制约了投资咨询工作的开展。例如,关于履约担保的责任问题。毫无疑问,作为项目法人,必须承担安全有效建设资金的责任。但是,国内外所有咨询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它们是为决策咨询,而不是决策或执行机构。因此,要有效实施代建制,就必须满足其成为法人的条件,解决其对建设项目投资安全的独立责任问题。由于国家对代建项目的履约担保还没有市场化,我们建议政府协调一个专项资金担保或担保机构出面解决这个问题。
2。强调代理人的项目法人地位。这样,建设项目在履行国家和北京市现行基本建设程序时,如实行招投标制度、办理规划建设部门的审核备案工作等,可以避免各种认识上的分歧,给建设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阻力。
四。重视建立有效资金分配管理的配套措施。
一般有两种方式,直接将资金划拨给代理人,代理人签字付款。作为资金拨付的工作,如支付条件、支付时间、每次支付的比例、尾款的结算管理等。,直接影响到代建管理的建设成本和建设工期,因此,迫切需要制定配套措施。
另外,对于直接拨付的建设费,要注意将管理费和工程费分开。主要目的是防止代建方代收代付的前期费用被重复征税,且税额较大,需要投资方、税务机关、工商部门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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