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的抢劫行为是否属入户抢劫呢?

刘某的抢劫行为是否属入户抢劫呢?,第1张

刘某的抢劫行为是否属入户抢劫呢?,第2张

刘想出去弄些钱花,因为他缺钱。于是他想到了自己曾经工作过的单位给员工租的一个四合院。医院三面七间房,员工20多人。刘曾经在这里住过,所以他对这里很熟悉。刘估计员工都上班去了之后,*进了医院。当他在右翼偷窃时,他遇到了一名员工张,他回到自己的房间拿东西。刘某见盗窃行为被发现,对张某实施暴力殴打,抢走翻盖手机一部及现金30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390元。在案件的认定上,对刘的行为是否属于入室盗窃存在较大分歧。请问律师,刘进了公司租的四合院给员工偷。被发现后,他对受害人进行了暴力殴打。是入室盗窃吗?
入户抢劫是指以实施抢劫为目的,非法进入与外界相对隔绝的住所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在单位职工租住的院落内实施盗窃,并在遇到被害人时采取暴力手段抢劫财物。被告抢劫的院子虽然是员工的住所,相对封闭,但其功能不是为了家庭生活。
按照立法本意,法律只是严厉打击“入室盗窃”,主要是因为入室盗窃严重损害了人们对家的安全感,家是人们可以信赖的最后一个安宁的港湾。在人们的心理中,人们对家的信任感远远超过其他地方。从立法意图来看,“户”应该具有私密性和排他性两个特征。但本案中,单位是员工租住的院落,住的人多,流动性强,类似宿舍,但私密性和排他性不强。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入户抢劫”要注意“户”的范围。“户”是指住所,其特点有两个方面:为他人提供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绝。前者是功能性特征,后者是场所性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宾馆,临时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
在这种情况下,出租的大院只具有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特征,而不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所以依法不能认定为“户”,即不能以加重情节对被告人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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