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行政法——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第1张

行政法——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第2张

听证是实施行政许可的重要程序,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法相比,行政许可法关于听证的规定进一步完善:
1。行政许可听证分为依职权听证(46条)和依申请听证(47条)。依职权听证,即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主动举行的听证
依职权听证有两种:(1)依据法定职权听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如价格法中规定公益事业涨价必须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举行听证。(二)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依申请听证,即行政机关应公民或者组织的请求举行的听证。行政许可不仅涉及申请人的利益,还可能影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5日内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2。听证笔录的效力——“案卷排他性原则”【难点分析】
行政许可法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基本相同,主要区别是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听证笔录效力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只规定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经当事人核对后签名。在此基础上,《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只能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这明确了听证笔录作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据的法律地位。

位律师回复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行政法——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