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就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保监会就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第1张

保监会就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第2张

昨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就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目的是规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促进人身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保人利益,避免销售误导。
与2001年《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增加了万能险产品结算利率上限,分红型和投连险产品结算利率上限不变。
为防止销售误导,新办法还明确提出,保险公司产品说明书与保险条款不一致,或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要求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保险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保险公司总精算师或者法定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撤换。
第三十三条也明确提出,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材料与向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不一致,或者违反本办法其他相关要求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撤换。
保监会已经明确,保险公司在销售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新产品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进行比较,也不得将新产品与银行存款等其他金融产品进行简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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