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标准——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质量控制指导原则
正电子放射性药物是指含有发射正电子的放射性核素的药物。为了确保正电子放射性药物的安全有效使用,有必要按照质量标准对制备的正电子放射性药物进行质量控制。质量标准可以是现行版本的国家药典标准、国家医用产品管理局发布的标准或正电子放射性药物制备单位制定的企业标准,但企业标准的各项指标不得低于中国药典标准或局发布的标准。如果某种正电子放射性药物没有法定标准或其企业标准中使用的方法与法定标准不一致,企业标准应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国家医疗器械管理局授权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复验,确认可靠有效后方可使用。鉴于发射正电子的放射性核素的物理半衰期一般很短(如常用的18F、11C、13N和15O的物理半衰期分别为110分钟、20分钟、10分钟和2分钟),与其他诊断或治疗用放射性药物相比,其制备和质量控制具有以下特点。
1.核素的制备和药物合成必须快速,为保证操作人员的辐射安全,应采用自动核素制备和药物合成系统。
2.临床使用前应由医疗机构配制合成。只有18F的半衰期稍长,含有18F的药物可能由附近的药物供应中心制备和分发。
3.批次少,一般每批只有几剂甚至一两剂。
4.质量控制检查应该快速有效。
鉴于正电子放射性药物制备和质量控制的特点,不可能对每批正电子放射性药物进行全部检测后才能使用,有些正电子放射性药物甚至在使用前进行某些检测也是不现实的。确保正电子放射性药物的质量和安全有效使用;为规范正电子放射性药物的质量控制,制定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所有生产或制备正电子放射性药物的企业和医疗机构。
1.对于含有半衰期大于或等于20分钟的放射性核素的正电子放射性药品(如含有18F和11C的放射性药品),每批药品使用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控制:放射化学纯度检测、放射性或浓度测定、放射性核素和化学形态的鉴别、pH值检查和外观检查。如果放射性药物的摄入量与所含药物的化学量有关(如神经受体结合正电子放射性药物),还应包括比活度测量;对于肠胃外给药,应在使用前测试无菌过滤器滤膜的完整性;使用时可以测试其他项目。
二。对于含有半衰期小于20分钟的放射性核素的正电子放射性药物(如含有13N和15O的放射性药物),将同一天在相同条件下制备的同一品种的所有制剂定义为一个批次,一天内每次制备的制剂称为子批次。在每次生产临床正电子放射性药物之前,在相同条件下制备的第一个子批次用于质量控制(该子批次可称为质量控制子批次)。在制备其他子批次之前,应对以下项目进行质量控制:放射化学纯度检测、放射性或浓度测定、化学形态鉴定[与对照品直接比较、色谱的比迁移值(Rf值)或保留时间等。]、pH值检验、外观特征。如果放射性药物的摄入量与所含药物的化学量有关(如神经受体结合正电子放射性药物),还应包括比活度测量;对于使用13N标签的肠胃外给药,在使用每个批次前,应检查无菌滤膜的完整性。对于15O标签的非肠道给药,无菌滤膜的完整性试验应在最后一个分批次制备完成后进行;使用时可以测试其他项目。
三、对所有正电子放射性药物,如检验结果只要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应立即停止生产和使用,待查明原因并得到合理解决,并经成品验证符合规定后,方可继续生产。对于所有肠胃外给药的正电子放射性药物,首先,应检查每批或每个质量控制子批的无菌性和细菌内毒素。如果大量试验数据表明在同一操作规范下生产的成品均符合要求,则可以进行定期抽样。
四、应制定正电子放射性药物常规生产和质量控制的书面操作规范,并严格按照正电子放射性药物生产和检验的操作规范,对每批药物进行全面、详细的生产和质量控制记录,并存档备查,记录应至少保存一年。根据质控检测结果是否符合最低质量标准的要求,决定每批正电子放射性药物的选择。对不合格的质量控制检查结果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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