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关于2009年度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关于2009年度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张

江西关于2009年度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张

各设区市人事局、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09年公务员录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发〔2008〕15号), 为做好2009年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报考人民警察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学历:大专及以上学历。

(2)年龄:25周岁以下(1982年11月10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但30周岁以下(1977年11月10日以后出生)。

(3)身体状况:双眼*眼视力4.6以上或矫正视力5.0以上;男性身高不低于168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其他身体条件必须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的规定。

二、公安专业科目笔试

(一)公安专业笔试科目。公安基础知识。书面参考书是公安部编的《公安基础知识》(修订版,2008年版)。公安科目笔试的范围、时间、题型、答题方式和分值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修订)》为准。

(二)公安专业科目笔试时间。2008年12月13日下午(详见准考证)。

(三)公安专业笔试科目。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除参加公共科目笔试外,还必须参加公安专业科目笔试。

(四)组织公安专业科目的笔试。公安科目笔试的组织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和配合。市公安局不再组织公安专业科目笔试。

(5)笔试成绩综合。公共科目和公安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合并为考生笔试总成绩。

(6)合格线的确定。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笔试合格线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根据公共科目和公安专业科目笔试情况划定。笔试成绩达到合格线者,按笔试成绩进入面试。

三。体能评估、体检和检查

(1)体能测评。所有参加面试的考生都参加了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组织实施,达到两项标准者视为合格。对招聘岗位有特殊要求的,经省公安厅、省人事厅批准,体能测评标准可以作出特殊要求,在招聘条件中予以规定。

(2)体检。体能测评结束后,在通过体能测评的人员中,按照考生笔试和面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聘用计划确定体检对象。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3)考察政审。政审对象根据录用计划确定。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组织实施。

全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其他事项,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09年公务员录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发〔2008〕15号)执行。

四、关于森林公安招录的有关问题

(1)报考森林公安岗位的考生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考试时间、方式、程序和内容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同步进行。

(二)体能测评、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公安厅

2008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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