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特殊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审批

刑诉—特殊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审批,第1张

刑诉—特殊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审批,第2张

1.逮捕NPC代表。
①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②对于身为高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在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时候,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检察院许可。
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身为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人民代表大会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县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报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④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二级以上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上述三款规定申请许可。
⑤对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如果是二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检察院申请许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三条)。
2。逮捕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或者涉及国家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或者适用法律确有困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提出意见,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经请示外交部,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人民检察院在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并报人民检察院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3。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的逮捕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下列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经批准逮捕的涉外案件;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提交的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在10日内通知提交立案意见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直接予以更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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