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案例

资源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案例,第1张

资源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案例,第2张

吴县第三冷冻厂被判赔偿损失。

[案例]1996年,四川省武胜县张明雪用自筹资金购买了一艘100吨的铁船。船上有5个鱼缸,鱼水面积达93.5万平方米。同年5月投入嘉陵江养鱼,其船体距离上游武胜县冷冻厂排污口约100米。1997年10月17日上午9时许,县冷冻厂检修机器,清洗高压液氨储存桶。净化后的污水直接流入嘉陵江,进入张明雪的养鱼舱。10点左右,鱼开始跳动,死亡。2点左右,船舱内的鱼大部分死亡,共计约5570斤。张明雪得知情况后,立即要求县环保局卫生防疫站和公安局派人到现场检查。经环境监测人员采集水样检测,县冷冻厂排污口污水含氨氮每升1737.374毫克,张明雪船舱养鱼水中含氨氮每升129.30毫克,其中非离子氨浓度为每升1.62毫克,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小于每升0.02毫克的80毫克。吴县法院审理认为,县冷冻厂超标排放污水导致部分河流水质恶化,恶化的河流进入鱼缸,是导致张明雪饲养的鱼死亡的直接原因,应依法赔偿张明雪的经济损失。故依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思考问题】

1.这个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中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构成是怎样的?

[法律链接]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赔偿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完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采取及时合理措施后,仍然完全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除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时起计算。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水污染公害民事责任案件。因此,本案中直接涉及到《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防治地表水污染”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赔偿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民事责任往往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追究。一般涉及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应的环境保护或污染防治单行法。如果有地方性法规,就要参照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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